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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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1篇。

4、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科技成果一等奖(前4位)或省部科技成果二等奖(前2位)≧1项。

(二)人文社科类(含哲学、法学、文学、经济、管理、艺术)学科博士生,在学期间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发表SCI、SSCI或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1篇。 2、发表EI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2篇。

3、获授权国家(国际)发明专利1项,且发表EI收录的国外期刊论文或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1篇。

4、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科技成果(含社科类)一等奖(前5位)或省部科技成果二等奖(前3位)≧1项。

三、所有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四、综合考试和中期考核通过; 五、未超出学习年限;

六、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和论文作假行为; 七、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第九条 学位授予

一、分会须每年规定时间召开会议,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及时上报学位办审核。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会议方为有效;表决同意的票数不少于参会委员的2/3,建议决定方为通过。

二、评委会召开全委会,听取学位办与分会对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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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三、对学位申请未通过者,应说明不授予博士学位或暂缓授予博士学位的理由。对于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者,评委会与分会协商后,作出限期修改的决定;申请者可在1~2年完成论文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批一次。对于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而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申请者,依据本人申请和答辩委员会的建议,评委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硕士学位。

四、对于在校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博士生,可在毕业后2年内(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外)向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并递交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经导师、分会审核同意,提交评委会审议;最终获得学位者,其学位授予时间为评委会审批通过的日期。

五、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在校园网上公示3个月,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方可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六、申请者若对学位授予程序、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分会或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述材料,由评委会复审、裁决。学位办将裁决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所在分会。

第十条 关于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相关说明如下: 一、本规定提及的论文、专利、科技成果奖等各类学术成果均应与学位申请者所作的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且符合所在学科研究方向。

二、本规定提及的期刊论文以收录检索数据库中的文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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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分类为准,可包括专辑论文,但不含增刊论文。

三、SCI(SSCI)检索的重要国际会议论文,经分会认定并签署认可意见后,可视为校定核心期刊论文(2010版)。

四、学位申请者以录用通知书形式确认的期刊论文不得超过1篇。录用在SCI、SSCI、A&HCI期刊源数据库(在学期间的数据库均有效)中的论文,可视为相应收录。

五、本规定提及的论文、发明专利,合肥工业大学须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专利权人),申请者须为第一作者(发明人)。若申请者排序第2时,导师排序第1,可视其为第一作者(发明人)。

六、本规定提及的国家科技成果奖、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合肥工业大学须为署名单位,参加人员排序以校内排序为准;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合肥工业大学须为第一署名单位。

七、列入《科学技术部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名录》的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经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后,可视为相应等级的省部级奖。

第十一条 各分会可根据所属学科特点及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评委会审议通过,由学位办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评委会提名,报教育部审查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对于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提出学位申请的,可参照本办法审定是否授予其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抽检“不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依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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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证书由学位办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的证书格式制发。

第十五条 学位办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学位办负责受理对学位申请、论文评审及答辩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对违反《合肥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细则》者,依照该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解释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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