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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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强大、反应迅速的零售贷款催收管理体系,提高我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水平,规范我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工作,根据《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催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包催收是指我行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零售逾期贷款委托给我行认可的外包催收机构,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催收,并根据实际收回金额由我行按一定比例支付费用的催收方式。

第三条 我行外包催收采取非诉讼方式,逾期贷款诉讼前和诉讼完毕且执行终止(或执行中止)后的催收均可采用此类非诉讼催收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催收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备合法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等相关经营范围的、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并与本行建立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及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本办法对外包催收的职责分工、机构管理、外包流程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在制度上进行规定,分行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分行应尽量引入三家以上的催收机构进行合作,外包催收机构根据我行授权进行催收,我行原则上不允许外包催收机构将外包催收案件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外包催收采取根据实际催收效果计付外包费用的风险代理方式进行,我行按实际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费用,未实际收回的外包催收案件我行不支付费用。

第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包催收案件,原则上分行应要求外包催收机构针对全部贷款本息进行催收。

(一)“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案件委托时,借款人逾期超过180天的,应要求全额结清贷款;

(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或累计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案件委托时,借款人逾期超过90天的,应要求全额结清贷款。

(三)“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况。

第七条 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零售逾期贷款,分行原则上可外包催收。

(一)逾期31天以上(含)的零售贷款。

(二)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或在我行催收过程中明确表示拒

不还款等催收难度较大的案件。

(三)借款人社会关系复杂等催收危险程度高,不适合我行自催的案件。

(四)分行无足够的自催人力安排,需依靠外包催收的案件。 (五)抵(质)押品处置完毕及/或向主要担保人追索之后,未受清偿的剩余贷款本息。

(六)对于已进入诉讼等法律追索程序的案件,若分行认为同时进行外包催收将更有利于把握催收时机,保障逾期贷款及时收回,可以在诉讼的同时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催收。

(七)其他分行认为应当外包催收的逾期贷款。

第八条 若外包催收案件出现以下严重影响我行债权安全的情形之一时,分行需及时收回外包催收案件,并立即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一)债务人有意拖欠,经催收无实质效果。

(二)债务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或借款人经济恶化、丧失还款能力。 (四)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涉嫌刑事案件,或出现经济纠纷并涉及民事诉讼。

(五)保证人明确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

(六)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我行的合法权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有逃废我行债务行为。

(七)债务人非法经营、以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损害我行权益。 (八)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抵押(质)物价值下降幅度较大,或我行对抵押(质)物失去控制,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无力或不愿另行担保。

(九)债务人有授信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影响其偿债能力,严重影响我行债权安全,分行认为应进行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制定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制度,指导分行开展外包催收工作,并对分行的外包催收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督导,同时负责全行的外包催收效果监测。

第十条 分行零售信贷业务部门承担本分行外包催收的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分行外包催收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并负责对外包催收机构及外包催收案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承担配合分行开展外包催收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人的联系方式、财产线索及其他与催收工作相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