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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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实施外包催收的分行需设立外包催收管理岗。外包催收管理岗负责外包机构和催收案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外包催收机构的准入审查和日常管理,并在特定情况出现时提出与外包催收机构终止合作的建议。

(二)负责外包催收案件的日常管理,包括案件委托、案件退回、进度管理、对账付款和投诉处理等,并给予外包催收机构必要的协助。

(三)定期对外包催收案件的回收情况和过程记录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评价。

(四)定期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稽核和培训,确保外包催收工作按照我行的规范要求正常进行。

第四章 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 第一节 准入审查及协议签订

第十三条 分行负责组织对已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和拟新引进的外包催收机构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分行应就外包催收的具体内容,如合作期限、费用标准、限制性规定、保密义务、合作终止以及续期条件等问题与外包催收机构进行洽谈,并详细填写《外包催收机构调查报告》(见附6)。分行零售信贷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初审,由分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外包催收机构的资质、合作期限、委托期限、外包费用进行审定。分行审批通过后,将评审资料和《外包催收机构

调查报告》报备总行。

第十四条 分行应按本办法提供的格式文本统一与外包催收机构签署《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外包催收合作协议》(见附3,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过程中,如需对《合作协议》做出部分补充或修订,应另行拟定补充协议,由分行法律部门审批同意,并报备总行零售银行部。

第十五条 外包催收公司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外包催收机构必须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二)外包催收机构的所有下属机构必须有效存续,合法运营。 (三)机构及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无任何不良记录。 (四)机构或其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债务催收经验。 (五)必须依法与所有员工形成合法劳动雇佣关系。

(六)具有一定规模,并在分行所在地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所在楼宇的使用性质建议为商业或商住,建议办公场所安装门禁系统和闭路监控系统。

(七)具有专业的催收系统、录音系统,实现有效的账户管理及报表管理。

(八)具有完善的催收流程、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确保本行的资料不被非法外泄。

(九)内部需设稽查人员进行内部稽核,并有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开展非诉业务律师事务所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必须为合法成立。 (二)合法持有司法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

(三)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须购买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保险,且每名律师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

(四)机构及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无任何不良记录。 (五)经办催收案件的执业律师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具有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良好的执业声誉,无违规执业记录。

(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长期为金融机构提供同类法律服务的经验。

(七)必须依法与所有员工形成合法劳动雇佣关系。

(八)律师事务所注册的执业律师不少于10名,有长期的固定办公场所,且没有违规记录。

(九)具有专业的催收系统、录音系统,实现有效的账户管理及报表管理。

(十)具有完善的催收流程、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确保本行的资料不被非法外泄。

(十一)律师事务所在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外聘律师事务所准入

名单内。

第十七条 我行与正式合作的外包催收机构需签署《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外包催收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合作到期时分行应根据外包催收机构的绩效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合作。对于回收业绩和合作情况较好、且合作两年以上的优质外包催收机构,分行可将外包合作协议期限延长至三年。

第十八条 新引进的外包催收机构必须与分行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期满前分行零售信贷业务部门应当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决定是否将试用合同自动转为正式合作合同。原则上,若分行在试用合同结束前3天尚未提出终止合作,则试用合同可自动转为正式合同。

第二节 委托期限及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委托期限是指对每一单外包催收案件,我行给予外包催收机构的催收期限,外包催收机构需在委托期限内对外包案件进行催收。委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外包催收机构协商确定委托期限,但应避免委托期限过长导致无法控制外包催收效果的情况。

委托期限自外包催收机构签收《外包催收委托通知书》(见附4,以下简称《委托通知书》)之日起算。委托期限届满,则委托自动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