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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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试行)

一、为规范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税务案件集体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集体研究和处理税收案件的制度。

三、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税收案件集体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定案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案件的定性及依据是否准确;

(四)案件办理程序和执法文书是否合法、规范; (五)案件审查部门所作初步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五、税收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理准备。审理部门负责案件集体审理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审理对象、审理人员等。

(二)审理说明。税收案件查处部门应说明案由、调查过程、主要事实、初步作出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理由等。 (三)审理决定。审理小组成员在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

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合议,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 1、同意税务案件查处部门的处理意见。

2、变更税务案件查处部门的处理意见,并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3、对因案件调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或理由不充分的,责成查处部门予以补正或撤消案件。 (四)审理终结。税收案件审理终结后,审理部门应将审理记录交审理人员审查、签名后存入案卷卷宗。

六、税务案件查处部门根据集体审理的结论性意见,正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送执行部门执行,或者进行补正、撤消案件等。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

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税务 案件 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1年10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