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与金融案例分析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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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分析意见(1)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2)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3)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4)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但需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14、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收美元280FOB大连口岸。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

分析意见:(1)这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不严格而要求多付货物的纠纷事件。(2)由于双方在洽谈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3)处理这一纠纷可以采取两种办法解决: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方要求将合同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更改。(4)顺便提一下,本案例是在发货时外商提出的要求,尚可据理力争,若货到目的地后,国外市场价格下跌,外商以此压我让步,我方在白纸黑字面前,可能损失惨重。

15、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卖方的交货范围是什么?2、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货量?

分析:(1)根据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1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卖方的交货范围是950-1050M/T之间.(2)由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如果溢短装部分按照合同价格作价,则可以少交一些,如950M/T,剩余部分可以一高价在国际市场上出售;如果溢短装部分按照国际市场价格作价,则可以多交一些,如1050M/T,这样多余部分就不用找新的买家,又可以以高价出售。 16、某出口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出口大米1000公吨,麻袋包装,每袋100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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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以装运数量条件计价,信用证支付。在如下价格条款的情况下,若实际装运数量为970公吨(9700袋),是否允许?(1)每公吨USD300 FOB 中国口岸。(2)每袋USD30FOB中国口岸。

分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机动幅度。但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此增减幅度不适用。”所以:(1)按照第1种价格条款:每公吨USD300 FOB 中国口岸,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交货范围为950-1050公吨之间;(2)按照第2种价格条款:每袋USD30 FOB. 中国口岸,由于是以包装单位计数的,此5%的增减幅度不适用,所以不得增减,只能交10000袋大米。 17、今出口羊毛10公吨,买卖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其实际回潮率,则从10公吨货物中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测算。假设抽取10公斤,用科学方法去掉货物中的水分,若净剩8公斤干毛重。则计算其公量。

分析意见:因为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所以公量=10公吨*(1+11%)/(1+25%)=8.888公吨

18、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每箱35美元,CFR利物普,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价。已知:该批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公斤,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120美元,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问:我方应报价多少? 解:(1)计算每箱体积:M=0.45×0.40×0.25=0.045(立方米)

(2)计算积载系数:0.045/0.035=1.29>1,因此应以尺码吨计算运费。 (3)计算运费:F=120× 0.045×(1+20%+10%)=7.02(美元) (4)计算FOB价:FOB=CFR-F=35-7.02=27.98(美元)

19、一批货物,毛重582公吨,总体积1000立方米,如果40英尺和20英尺得集装箱,其最大载重量、容积,装运该货物得亏箱率和单位运费分别为24.5和17.5,67和30,18%和29%,750和400美元,请问应选用哪种集装箱进行装运,运费是多少?

解:1)选用20英尺集装箱时:

A.按体积计算:1000/30/80%=42箱 B.按重量计算:582/17.5=34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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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选用20英尺集装箱得总运费为:42*400=16800(美元)

2)同理,选用40英尺集装箱得运费为18000美元,所以,应选用20英尺集装箱进行装运。

20、我国进口1万公吨大豆FOBStowed纽约,进口合同规定每天装400公吨,延期一天罚500元,提前一天奖250元。租船合同规定F.I,每天装500公吨,延期一天罚600元,提前一天奖300元卖方花22天6小时装完,问我方损失? 解;买方支付卖方速遣费(25-22、25)×250=687、5(美元)

买方支付船方滞期费(22、25-20)×600=1350(美元)我方共损失2037、5美元

2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

分析: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装的同一只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这是严重的失误,其做法显得过于笨拙。 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如下:(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的货物无效。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只要其中一期未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每批构成一份单独合同,否则,都可作为违约论。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22、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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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谁承担,属于何种性质?

分析意见: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单独损失,550台拖拉机属共同海损 23、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乙方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问:如何分摊损失?(那些部分损失,那些共同海损。)

分析: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属于单独海损。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进行分摊: 各有关方 船方 货方甲 货方乙 货方丙 运费方 合计 标的物价值(万美元) 100 50 33—3 8 2 190 分摊比例% 52.63 26.31 15.79 4.21 1.08 100 分摊金额(万美元) 4.210 2.104 1.263 0.337 0.086 8 24、2005年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拒绝?为什么?

分析提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⑴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⑵索赔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⑶索赔人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拒绝买方是由于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虽然他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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