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英杰系统精讲班张海峡商经讲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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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债权人会议特别决议方式(过半数、2/3以上) 通过 未通过 认可 未认可 — √ × × 一、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权利

(一)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总结:只能( )人提出来抵消。 (二)别除权

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就担保物受偿。

总结:1、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或债务人财产。担保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 2、有担保债权人对2个事项没有表决权:A和解协议B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取回权

破产的取回权的一点特殊限制规定:卖方发运的在途货物可以取回,但是,买方清偿全部货款的,可以限制取回权。

总结:1卖方对通知在货物送达之前到达买方的,买方视为对货物( ),货物( )破产财产;

2卖方对通知在货物送达之后到达买方的,买方视为对货物( ),货物( )破产财产;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首先,破产费用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总结:管理人就是法院的助理,所以费用列在一起。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总结:共益债务应当注意发生时间: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之前发生属于普通债权。 最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 ),内部按( )。 2A财产100万,破产费用60万,共益债务60万,先还完费用,剩余40万对共益债务按比例还;

B财产10万,破产费用60万,共益债务60万,先还费用,没有剩余,对共益债务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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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票据法

一、首先学员要搞清楚的是:顺汇(买方出钱买方出票,钱票同一方向,都指向卖方。)

逆汇(买方出钱卖方出票,钱票反方向。) ⑵委托付款关系 付款人不是( )人出票人 。 付款人 是( ) ⑴买卖合同关系 受票人 二 0第一个背书人是( )

1有因性存在于任何( )前后手之间。可( )。 2无因性存在于任何( )前后手之间。不可( )。 3追索是( )。4付款必须当日足额否则拒绝。 出票人 受票 背书背书背书背书 人、背人2 人3 人4 人5 1 书人 付款人 持票人6 三、背书

(一)回头背书 1、回头背书是( )行为,( )付款和追索。 2、追索时,( )范围,向前追。 3、当持票人是出票人时候,对( )都不能追。 出票人 4、回头范围内发生了( )。 ⑴ ⑵ (2) 4、5、6 背书人2 背书人3 受票人、背 书人1 付款人 持票人、背书人2 26

(二)禁止转让背书 1之后的再转让是( )的,( )付款和追索;票据行为是独立性的。

2( ),不被( )追索。

3法理:创设恶意抗辩权,击破间接前后手之间不能对抗的局限。 4出票人写禁止转让的,后手再转让无效,不能付款和追索。 出票人 付款人 背书人2“禁 受票人 止转让” 背书人3 持票人4 背书人1 (三)背书的涂消 1一般是最后持票人的行为。 2( )不被( )追索。 3无意的涂销等于()涂销,()免责。

4票据因为涂销灭失过期而作废的,会在( )和( )产生( )。 出票人 付款人 背书人2 背书人3 持票人4 受票人、 背书人1 (四)期后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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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兑和保证

1适用于远期汇票,为付款前置。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见票即付,不需要 承兑。 出票人 2效力:使承兑人成为( )人,列入( )末端。 3保证:连带性、独立性。 付款人、承兑人 受票人、 背书人2 背书人3 持票人4 背书人1 五、票据的伪造 被背书人 背书人 2 1 3 2 1伪造是指改变签章的行为,改变其他事项都是变造。

2伪造之后的转让是有效的,可以付款和追索。并且,只要后手是善意和有偿的,即构成善意取得,不受前手盗赃物和遗失物的瑕疵影响。(无偿取得的后手除外,权利不优于前面的人。)

3即便失票人提起了公示催告,只要善意后手们申报权利,该程序就要终结。失票人的希望只能寄托在公安局抓伪造人方面。

4伪造发生后,追索时,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不被追。

文字部分配套讲义

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来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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