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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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直接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预售人凭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存款凭证(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为预购人开具购房收款凭据。

预购人办理按揭贷款的,按揭贷款放款帐号必需是监管帐号。

第十七条 预售人与预购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如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监管银行凭预售人提交房产监管部门注销登记的文书退款给预购人,如买卖合同尚未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监管银行凭预售人与预购人签署的终止买卖关系合同退款给买受人。

第十八条 预售人每月10日应前将上月《销售资金回笼明细表》、《商品房销售量表》提交监管银行审核。

监管银行应将预售人提供的《商品房销售量表》与上月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数据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应按照建设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控制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额度: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拨付额度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30%;

(二)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1/4、1/2、3/4的,拨付额度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0%、50%、60%;

(三)封顶并经整体主体结构验收的,拨付额度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0%;

(四)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拨付额度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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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全额拨付剩余的重点监管资金。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达到建设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的,预售人可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额度内的预售资金,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 (二)资金使用节点工程建设形象证明资料: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1/4、1/2、3/4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证明》;

3.封顶并经整体主体结构验收的,提交《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5.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提交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应对预售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不符合用款条件,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得核准使用预售资金: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三)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四)未将预售资金足额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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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监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不履行处罚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监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1.预售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2.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监管主管部门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预售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售人持以下资料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一)终止监管申请书; (二)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情况说明书。

监管银行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与预售人办理结算和监管账户注销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告之相关部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监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拨付台账;

(二)根据项目形象进度,审核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支出内容;

(三)配合监管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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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月15日前根据预售人提供的上月《销售资金回笼明细表》、《商品房销售量表》核对预售资金回笼情况,并将监管帐户的设立、注销、收支情况及相关工程形象进度报表上报监管主管部门;

(五)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预售资金监管档案。监管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监管协议; 2.用款申请资料; 3.入账、拨付台账; 4.监管账户注销申请资料;

5.监管银行行认为需求存档的其他资料。

(六)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监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证明》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检查公示制度。 市住房局、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应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监管项目进行抽查和核对,依法处理查核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预售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主管部门责令限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示,记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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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诚信档案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可暂停为该项目办理网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预售资金退还购房人。 第三十条 经检查核实监管银行、按揭贷款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应及时改正;擅自拨付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应追回款项;监管主管部门暂停违规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新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上思县、东兴市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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