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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绝对服从和执行 与任意法相区别

国际强行法又称国际法强制规范: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公认为不许损抑,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

国际法基本原则:所有的都是强行法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国际强行法:包括国际法基本原则 其他的强行法可能适用于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如惩罚国际犯罪行为的规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与发展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一)主权的概念

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力

国家包括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 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 (二)国家主权的发展

1、法国博丹的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 2、格老秀斯的近代国家主权学说 3、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三)各国主权平等

(四)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连续领土、不完全连续领土、非连续领土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1、内政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帝国主义干涉他国内政的形式和所谓法律依据

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策划内战、颠覆政权等 积极的干涉、消极的干涉

依据权利的干涉――依据不平等条约 应“合法政府邀请”干涉――应傀儡政府 人道主义的干涉

三、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一)原则的提出

1、传统国际法的诉诸战争权

2、《国际联盟盟约》对战争权作了一定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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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明确废弃战争 但没有明确区分正义战争和侵略战争 4、《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 宪章第二条第4项

(二)侵略的定义

1974年12月14日第29届联大通过《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下列战争不在禁止之列: 第一,为自卫而使用武力

第二,联合国所采取的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 (1)安理会的武力执行行动

(2)安理会依《宪章》第7章授权会员国采取的武力行动 (3)区域机关的执行行动

第三,为反对殖民统治、外国压迫及种族歧视而使用武力――民族独立战争、民族解放战争

推荐书

黄瑶著 《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法理分析》 北大出版社 2003、8版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 有关国家平等的国际习惯

有约束力规则的接受、主权豁免、国际会议的表决、国际礼仪、国际会议位次的排列、外交代表的位次顺序

民族自决原则是在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统治和压迫的过程中产生的。包括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殖民地解放不同于国家的分离 国家分离原则与领土完整相抵触

严格禁止任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

科索沃独立问题 格鲁吉亚南奥塞梯独立问题 我国的西藏问题、台湾问题 科索沃独立引连锁反应 三个地区要学科索沃

2008年02月22日12:08

前苏联地区的3个自治体提出独立要求,给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后的国际形势注入了新的复杂因素。这3个自治体分别是格鲁吉亚的南奥塞梯、阿布哈兹和摩尔多瓦的“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国”。美国国务卿赖斯18日表示,科索沃独立不能作为其他地区效仿的先例。

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政治方法、法律方法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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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国家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 ☆ 主要内容:

1、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

2、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负之义务

3、作为缔约国参加的依合法有效之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

思考

关于国家主权的理论学说

结合目前的国际背景谈谈我国应持有怎样的主权观?

选择题

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 A、一国决定邀请另一国的军舰来访

B、一国决定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金融机构

C、一国决定建立种族隔离法,以解决日益增多的种族冲突 D、一国决定改变现行经济体制

国际法的主体

概说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唯一主体说

1、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 2、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

(二)多重主体说

1、国家个人综合说

国家、个人、非国家实体-国家可以将个人或其他人格者视为是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家基本主体说

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力不同、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不同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由国际关系的特点决定 2、由国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3、由国际法规范的内容决定的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二、国家的要素

奥本海: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国家要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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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权组织 (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和主体资格

(一)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单一国:统一的中央集权、统一的宪法、统一的国籍、统一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

以一个国际法主体出现

复合国:分类为联邦、邦联、身合国、政合国

联邦:统一的宪法、统一的国籍、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联邦本身构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联邦成员国不构成国际法主体

邦联

英联邦 \\

法兰西共同体/ 既非联邦又非邦联,是自成 体系的国家联合体

(二)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三)永久中立国 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其他国家承诺并保证该国永久中立地位 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 永久中立国是国际法主体 ☆ 思考:瑞士为何加入联合国?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概念

国家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 (二)内容

联大1949 年通过《 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 1、独立权

自主性、排他性 2、平等权

3、自保权-包括防御权和自卫权 自卫权

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是国家的自然权利

自卫权行使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受到武力攻击 自卫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在“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前”

会员国在采取自卫措施之后,负有立即向安理会报告的义务,并且不得影响安理会行动的权责。

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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