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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

最早在1837年“加罗林号事件”中提出-加罗林原则 美国国务卿丹尼尔·韦伯斯特

必要性原则-时间上的紧迫性,即“刻不容缓,没有考虑时间”;方法手段上的最终性,即“压倒一切的,没有选择手段的余地的”。

相称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 指自卫所使用的武力的强度和规模必须与他方所使用的武力即所受攻击的严重性相称

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1986年)

4、管辖权

(1)领域管辖(属地优越权) 基本的 (2)国籍管辖(属人优越权) 辅助性的

具有国籍的人,获得国籍的特定物(船旗国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

在外国的外国人进行管辖

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如伪造或使用本国的印章、货币、信用证、邮票和公文的犯罪 (4)普遍管辖

不问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比利时2001年6月18日裁定被起诉的4个卢旺达人犯了战争罪(胡图族屠杀图西族) 五、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行为、国家财产、非经该国的同意,不受外国管辖 绝对豁免原则

相对豁免原则-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诉讼管辖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强制执行豁免

诉讼管辖豁免-八种商业交易例外 诉讼保全豁免-绝对豁免 强制执行豁免-相对豁免

事实上放弃绝对豁免主义立场,转向相对豁免主义立场

选择题

.国家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免受所在外国的司法管辖,此称为国家司法豁免权,这是一项习惯法原则。但国家可以放弃这种豁免权。例如,以下行为就表示它放弃了豁免权。

A、政府代表声明放弃

B、国家作为被告出席外国法院应诉 C、国家机关在外国从事商业活动 D、国家在外国法院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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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1949年国际法院“联合国的求偿权问题”咨询意见 国家是主权性人格,国际组织是职能性人格

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过渡性的、准国家的主体

指殖民地或被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为行使民族自决权,争取民族独立、建立主权国家而组织的政治实体。

三、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 在国际法某些个别领域,个人已成为国际法主体 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一定范围

国际争端法--是主权国家以协议的特殊方式赋予的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一)承认的概念

1、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具有任意的性质 一经作出便不可撤销

承认的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承认的客体——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2、承认包含两方面含义:确认事实、表明意愿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承认不等于建交

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奠定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

(二)承认的性质

构成说-具有构成国际法主体的作用 宣告说-宣告性行为 二、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一)国家承认

对新国家的承认 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 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有关承认的国际实践 过迟承认、过急承认

不承认原则-国家承担不承认义务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对非法使用武力 创立的国家拒绝承认的理论

(二)政府承认

1、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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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形下的政府变更不发生政府承认问题

违反既存宪法程序,成立新政府时才发生政府承认问题-社会革命、政变 与国家承认既有不同又有联系

在既存国家仅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

2、政府承认的原则

托巴主义 威尔逊主义

艾斯特拉达主义 有效统治原则

三、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一)从表示承认的方式来区分,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二)从承认国的多少来区分,分为单独的承认和集体的承认 (三)按承认的效果来区分,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二者的区别

2、承认的效果

(1)法律上的承认——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

一国一旦承认了被承认国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 具有溯及力,效力可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2)事实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继承的概念

不同于国内法上的继承:继承的主体、对象、发生的原因 二、国家继承

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分裂(立)、合并、分离、独立、割让 继承国-取得领土 被继承国-丧失领土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合法性、领土性

关于条约的继承

被继承国的有效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 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

①政治性条约一般不予继承-“人身条约”

如友好条约、同盟条约

②经济性条约酌情继承-如贸易条约

③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如边界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条约

关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1、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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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权益

只涉及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的国家财产转属问题 一个标准: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 两项原则:

不动产一般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 动产采取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

财政义务

国债 \\

地方化债务/ 国家债务 地方债务

恶债不继承原则

被继承国违背继承国或转移领土人民利益或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承担的债务 3 、关于国家档案的继承 三、政府继承

与国家继承的区别

1、引起继承的事实不同——政权更迭、领土变更 2、参加继承关系主体不同——新政权和旧政权 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 3、继承的范围不同——全面继承

有全面继承和部分继承之分 四、国际组织的继承 解体或合并、协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

1、在条约继承方面 2、在国家财产继承方面 3、在债务继承方面

4、在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方面 案例分析

湖广铁路债券案(杰克逊案)(杰克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 、 美国阿拉巴马州地区法院)

光华寮案

选择题

1、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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