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国际法教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961fe80524de518974b7d1b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作业

从“光华寮案”谈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律责任

中美就美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使馆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葛兰素史克公司惹上官司

美国一法院判决“万宝路”香烟的制造商菲力普.莫力斯公司向一位患脑癌和肺癌的烟民赔偿30多亿美元

概说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不当行为 国际损害行为 1、其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是相同的 国家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

2、其根据是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 3、是一种法律责任

道义责任 政治责任

二、国际法律责任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 主体变化 范围和内容变化 根据扩大 形式扩大

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

国际法主体所做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 一般国际不当行为 ↘ 国际罪行

一、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

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 (一)国家机关的行为 1、立法机关的不法行为

2、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行为 作为、不作为 科孚海峡案(1946年) 韦廉·韦求偿案(1928年) 3 、司法机关 的不法行为

(二)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三)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四)叛乱或革命起义运动的行为问题 (五)私人的不法行为问题

13

间接的国家责任

1979年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二、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件 违反国际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

△不论该义务来源于习惯、条约或其他,也不论该义务的主题如何 △必须是对该国有效的义务 △ 不以一国的国内法为依据

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

1986.4.26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 1978.1 “宇宙---954号”失控 船舶油污污染事故

一、国家损害行为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不加禁止/明文规定不禁止

\\没有任何规定

二、特点

跨国界损害性 潜在危险性

其活动本身是现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 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

三、国际损害行为责任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比较

(1)行为的性质及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 跨国界损害的事实和结果 行为的不正当性

(2 )采取了补救措施可再实施

采取了补救措施,行为国也不能再实施该行为 (3 )主观要素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行为国有无过失 原因:举证上的困难、行政上的阻碍

行为伴随特别的危险,应承担特别的义务 过错责任原则

四、损害责任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性质:

危险的责任 / 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 /合法行为的责任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适用范围: 仅限于有关自然环境利用(与领土的利用有关)所造成的跨界有形后果,不包括经济和社会活动等无形后果

14

适用于一国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一切跨界损害的活动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一、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免除 (一)同意

受害主体事先同意

排除加害主体行为的不正当性,从而免除法律责任 限制: ⑴ 合法性 ⑵ 自愿性

⑶ 有效性——范围、期限内

1929年孤独号案-紧追权 “立即紧追 连续不断”

(二)对抗措施

一般对抗措施——非武力措施 自卫——武力措施 ⑴ 针对性 ⑵ 合法性 ⑶ 适度性

(三)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四)危难与紧急状态(紧急避险) ⑴ 危险状态确已存在 ⑵ 确属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⑶ 避难行为应是合理的、适度的 国有化问题 补偿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

时效、共同过失、战争、国内暴乱、不可抗力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限制主权 ↗ 全面限制

↘ 局部限制

适用于对别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人类并构成国际罪行的责任国 (二 )恢复原状

(三)赔偿

适用于 ↗ 一般国际不当行为 ↘ 国际罪行

赔偿的范围 ↗ 对国民的损害、对国家 的损害 → 直接损害、间接损害 (对国民) ↘ 物质损害、精神损害

15

日本国对中国的战争赔偿问题

战争赔偿范围 ↗ 对政府 放弃

↘ 对民间 不放弃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不包括我国公民对战争期间日本企业的索赔(民事侵权) (四)道歉

二、国际损害责任形式

1、国家专属责任制度

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发射国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 2、双重责任制度

核事故责任 国家与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962年《核动力船舶营运人双重责任公约》

3、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制度

经营人直接单独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赔偿额为统一标准

三、关于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问题 适用于国际罪行 四、国际组织行为的责任 对其不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尚无专门的国际公约加以确定

06年司考题

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 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B 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 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 D 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04年司考题

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