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支持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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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支持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

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2001]11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1.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支持文化事业促进

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皖政〔2001〕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建设文化强省的文化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文化经济政策。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 1 / 2

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足额及时征收。全省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其中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安排使用;各省辖市上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实际上缴额扣除征管费用后的85%返还,统筹用于市本级及所属县(市)文化事业建设。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省和市、县建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 二、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国发〔2000〕41号文件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县(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二)实施国发〔2000〕41号文件中支持电影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其中,对经省确定的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给予补助。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逐步增加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文化事业的投入,并可从全国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以扶持上述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四)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对文化单位新办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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