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配电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标准(试行) - pdf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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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局配电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区供电局投资的中低压配电网(变电站外)基建和技改工程竣工验收各

个环节的管理,检修工程、县局自筹资金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电网公司所属地区供电局及各分(县)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CSG 2 1101-200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典型表达式 中低压运行标准

——GB 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十项重点反事故措施 3术语和定义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继电保护及相关二次回路验收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配电网工程

通过项目计划方式正式下达的检修、改造、基建工程及科技项目,具体形式有检修工程、 技改工程、电网建设工程等。 3.2施工单位 班组等。

3.3分(县)局项目责任部门

承担配电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或组织,具体形式有外部施工单位、供电局相关部门或

分(县)局内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包含配电网工程项目实施部门、业扩部门、迁改工

程项目组织实施责任部门等。具体形式有项目管理中心、规划建设室、生产技术室、检修班、 供电所等。

3.4分(县)局项目管理部门

分(县)局负责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形式有项目管理中心、规划建设室、生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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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室、生技部等。

3.5分(县)局生产技术部门 管)。

3.6供电局项目管理部门

分(县)局负责生产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形式有生技室、生技部、生技专责(主

地区供电局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形式有工程建设部、电网建设管理中心、生产技

术部、安全监察部、市场营销部、农电工作部等。 3.7验收

指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对隐蔽工

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工程量进行检查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 量、工程量进行认定,并对工程资料、技术资料的准确性、完备性进行核查、确认。工程验 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竣 工验收和工程验收。 3.7.1竣工验收

指项目按经审查后的设计、施工方案、合同施工完毕后,在启动投运前,由项目管理部

门组织,对项目的设计及安装调试质量、技术资料的准确性及完备性进行的全面验收。根据 验收组织部门的不同以及流程的先后,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4职责与权限 4.1施工单位

4.1.1 对工程进行自检,并向分(县)局项目责任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资料。 4.1.2 根据缺陷整改通知要求按时完成缺陷处理。 4.1.3 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4.2分(县)局项目责任部门 完善整改。

4.2.1 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核查是否具备初步验收条件,若不具备条件则组织 4.2.2 参与竣工初步验收及正式验收。

4.2.3 收集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并提交分(县)局项目管理部门。 4.2.4 向分(县)局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步验收申请。 4.3分(县)局项目管理部门 4.3.1 审批竣工初步验收申请。

4.3.2 组织竣工初步验收及协调,并参与竣工正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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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组织收集竣工验收资料并归档,并将运行资料移交分(县)局生产技术部门。 并督促整改。

4.3.4 对竣工初步验收工作中发现的缺陷向分(县)局项目责任部门下达缺陷整改通知, 4.4分(县)局生产技术部门

4.4.1 参与竣工初步验收及正式验收。 4.4.3 审核竣工初步验收结论。 4.5分(县)局生产分管领导 4.5.1 审批竣工初步验收结论。 4.6供电局项目管理部门

4.4.2 接收、审核运行相关资料并移交运行部门。

4.5.2 向地区供电局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竣工正式验收申请。 4.6.1 审批竣工正式验收申请。 4.6.3 编制竣工正式验收大纲。 4.6.4 组织审核竣工验收资料。

4.6.5 对竣工正式验收工作中发现的缺陷向项目责任部门下达缺陷整改通知,并督促整 改。

4.6.6 组织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4.7监理

4.7.1 组织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 4.7.3 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4.8勘察/设计

4.6.2 组织竣工正式验收及协调。

4.7.2 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监理文件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参与竣工验收。

4.8.1 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4.8.2 参加验收。 5内容与方法

4.8.3 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5.1验收总体要求

5.1.1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及正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流程见附录 A。 5.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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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未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b)未提交合格的验收资料或资料不完整; 5.1.3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进行验收:

b)施工合同;

c)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确认的工程质量文件不齐全。 a)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c)设备技术说明书; d)设计变更通知; e)施工验收规范;

f)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5.1.4 竣工正式验收前地区供电局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验收大纲,并按验收大纲组织 验收。验收大纲应体现5.1.3所列依据文件和设备设施、安健环、质量控制记录与试验数据 等验收项目和标准。 5.2竣工验收申请管理

5.2.1 施工单位经过自检合格(有监理时,须经监理认可),并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即可向项目责任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附录 B)。

5.2.2 施工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施工组织文件(包括土建、电气安装开、竣工报告、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等); b)施工质量文件(包括质量检查评定;隐蔽验收、中间验收记录;测试材料等); c)施工安装文件(包括现场施工记录、安装记录); d)设备的技术说明书、安装手册、接线图; e)调试报告、交接试验报告;

f)竣工图纸(或临时竣工图,含杆塔明细表、材料清册); g)备品备件清单、专用工器具清单; h)施工监理报告(若有施工监理,应提供); i)设计检查报告(若有设计单位,应提供); j)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表(附录 D); k)规定的其它应交资料。

5.2.3 分(县)局项目责任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立即对工程的完成情况、竣工验

收所需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进行核查,若不具备验收条件则组织完善整改,若具备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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