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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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

意 见

豫政办 〔2011〕3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种类、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发展迅速,给医疗卫生服务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外部政策环境,以及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存在着政策体制机制障碍,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普遍规模偏小、技术力量薄弱,未能形成与公立医疗机构有序竞争的格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和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机制障碍,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协调发展的城乡新型医疗服务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准入、平等待遇的原则,消除影响社会资本投向医疗卫生事业的政策、体制机制障碍,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在具备资质条件和达到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坚持有进有退、有保有放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共同发展。

(三)工作目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增加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效率,使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力争到2015年,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际门诊、住院服务量达到全省医疗卫生服务总量的15%左右。

三、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在大中城市举办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以及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提供预防保健服务的卫生保健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

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支持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领办、创办各级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

(五)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鼓励境外资本到我省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省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简化并规范外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商务厅制定,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中医管理部门意见。

(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科学确定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鼓励有实力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兼并和托管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稳妥地选择部分公立医院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按程序改制为非公立医院。公立医院改制在洛阳、漯河、濮阳等试点城市和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公立医院改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公立医院改制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在试点工作平稳有效开展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七)简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程序。卫生部门要公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省政府确定的36个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卫生部门可享有省辖市卫生部门有关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管理权限。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八)在价格、税收、土地、金融等方面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必要的扶持。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

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省税务部门提供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专用发票,供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进行界定。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均属于公益事业用地,可享受政府划拨或协议出让等土地使用政策,其基本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变更手续。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或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可比照公立医院有关申报程序申请贷款同级财政贴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院管理公司、医院咨询机构、中小医疗机构融资担保平台,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九)非公立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加入急救医疗网络、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及工龄计算、业务培训、参加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十)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十一)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流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入到非公立医疗机构,调入调出单位要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执业变更等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正常流动。执业医师、护师、技师由公立医疗机构变更至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要尊重本人意愿,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卫生部门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所在工作单位性质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人才流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