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写初核报告和调查报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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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经初步核实,认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予立案并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将涉嫌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三、应注意的问题

1 初核(查)报告是纪检监察公文的法定文种之一,其名称不能随意改变。实践中,一些同志习惯对违法违纪线索初步核实(审查)后形成的报告称作“调查报告”,这是不规范的,容易和立案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混淆,造成形式上的程序颠倒,让人误以为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已经过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调查。 2 在合署办公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承担查办党纪案件和政纪案件两项职能。在初步核实(审查)阶段,对具有党员、监察对象双重身份的初核对象进行核查时,究竟是按党纪程序核查还是按政纪程序核查,有时不很清晰。若遇到这种情况,可不严格进行区分,核查结束后形成的报告也可称作“初核报告”。但是,如果核查对象是非党监察对象,则必须称作“初查报告”,这是需要注意的。

1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这既是开展初步核实工作应当贯彻的重要原则,也是撰写初核报告的重要依据。撰写初核报告时应抓住主要问题进行,以反映的主要问题为主线,逐问题介绍核查情况和结果,回答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何。从基层纪检组织报送的初核报告看,常见问题是材料中缺少明确的核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没有回答清楚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如何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处理,这种状况必须切实加以改变。

2 基层纪检组织初步核实的违纪线索,如果不涉及反映失实的问题和存在违纪行为但不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仅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提出立案调查意见时,可以直接写成立案(呈批)报告,初

核报告可以省略。

3 5. 初核报告和初查报告的结构形式、写作要求相同。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包括立案依据、调查的简要情况、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注明日期。 (四)调查终结撰写调查报告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调查人员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以书面形式同本人见面。这里主要是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要精练、简洁,写明错误性质及要承担的责任,切不可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我们过去发现有的调查人图省事,把整理好的调查报告初稿简单地抄一通,使一些本不应让违纪嫌疑人知道的事也写在见面材料上面。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 ,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应认真采纳,该作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申辩无理由的要予以解释。如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见面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写申辩材料,如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签署的不合理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调查报告是案件调查基本结束前的工作,是调查人员辛勤工作的、

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其主要内容:⑴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⑶有关人员的责任;⑷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⑸处理建议。在调查报告的撰写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有些事实难以表述清楚,有些调查笔录或证据没有到位的问题,这当然是极少出现的情况。如果出现,该补充调查的还需补充调查,不能凑合和勉强。总之,调查报告的每一项内容,都要言而有据,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调查的真实情况,不能凭自己的想象与分析形成结论性的材料,对一些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采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对一些问题比较复杂、证据材料繁杂的案件,写调查报告时,最好要将关键证据搞一些摘录,这样尤其对初学写调查报告的人有好处。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如调查人员对错误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岐,经过讨论不能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适当反映。调查报告最后经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1、怎样写初核报告 初核报告的概念 一、初核报告的概念

初核报告, 初核报告 是调查人员根据批示对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初步了解 核实后,向有关组织或领导写出的书面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规定, 纪检机关受 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 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 核实。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 为立案 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后, 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 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受理违纪违法行为 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 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处理。 二、初核报告的结构要求

1.标题

1.标题 初核报告的标题要反映出是对何人何问题的初核报告, 不能笼 统写成 “初核报告” 如: 。 《关于反映×××(单位、 职务)×××(姓 名)×××问题的初核报告》.如果反映的违纪线索中的问题

比较 多,应选择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在主要问题后加“等”字。如: 《关 1

于反映××市副市长××收受贿赂等问题的初核报告》 2.导语

2.导语 导语要写明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括。 初核的依据应交待违纪 线索的来源、 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 初核工作的概括包括初核人 员的组成、初核的方式方法及起止时间等。 3.被初核对象的简况

3.被初核对象的简况 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 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应说明 是在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 4.初步核实的事实

4.初步核实的事实 这一部分要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条例的要求, 实事求是对所核实 的问题进行客观叙述。 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 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 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 对是否存在的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 的答复, 即使不能肯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客观反映, 对次要问题可 以简略地叙述。 5.处理建议

5.处理建议 这一部分要根据核实结果, 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 对需要立案 检查的,应 写明认定违纪和性质的依据;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 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不需立案检查,但需做出批 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是否需在一定范围内 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 经初步核实后, 发现反映问题失实的, 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 织说明情况, 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 澄清;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 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对确有违纪事实, 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 应予立案。 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对于初步审 2

查后,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 显著轻微, 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但依次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 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 移送司法机关;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 立案。 6.署名 署名: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初核报告的 6.署名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