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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

备案编号:三发改备〔201 〕 号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第一部分 委托代建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代建人(乙方):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项目,下同)项目代建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估算总投资: (万元),其中建安费 (万元)(以最终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 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投资。

建设规模和内容: 市政管线等相关配套工程 。

二、委托代建范围和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单位(即本合同代建人)总揽制,代建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项目业主(即本合同委托人)单位职责,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和施工代建管理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概算、财政预算评审、招标备案及招标、施工全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和项目移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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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相关工作,配合项目业主进行征地拆迁,负责与市政府各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以及按照本合同其他约定,对工程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管理等承担责任。代建管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详见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三、项目代建管理目标

1、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以最终批复的投资概算为准),代建人应遵守《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中有关工程代建效益考核的规定。

2、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

3、工期: 个月(以最终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工期为准)。

4、安全管理: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5、廉政教育管理:无职务犯罪发生。 四、代建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完成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并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结束。

五、工程代建管理酬金及工程建设资金拨付 1、工程代建管理酬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代建管理费:代建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全部管理性质费用和承担项目业务可获取的风险报酬(含代建人从事项目代建业务应承担的各种税金、利润等),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4年-2015年度代建管理费费率标准的通知》(三府办〔2014〕70号)文中规定的费率计算,经计算本项目代建管理费为 万元,(以最终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由委托人核实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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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不再因为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30%以上时,代建管理费做相应调整。

(2)节余分成费: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工程建安费用决算比经批准的建安工程概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30%作为对代建人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在项目节余资金中列支。但未经设计变更审批,擅自缩小建设规模而减少的工程费用,不能作为节余资金计提奖励;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缩小建设规模而减少的工程费用,不能作为节余资金计提奖励。

(3)奖励费用:代建项目按规定工期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如被国家部委评为优良工程,按代建费用10%的标准,作为对代建人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在项目预备费中列支或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安排。

(4)工程代建管理酬金拨付时间及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约定。

2、工程建设资金拨付:代建人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在委托人核签意见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项目未经市财政预算评审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的70%;项目已完成市财政预算评审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的80%。同时工程预付款要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进行抵扣,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市审计部门核准的竣工结算为依据办理结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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