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结构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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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常见问题 结构篇·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基本要求 一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基本要求

1 结构设计总说明的内容不完善

【存在问题】结构设计总说明内容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有些规模较小的工程无结构设计总说明,各层平面图中也无具体说明; 2)有些工程的结构设计总说明针对性较差,重点不突出,应着重说明的内容未表示,而与本工程无关的内容却占有很大篇幅,甚至有个别工程的总说明中存在对结构体系的基本描述与图纸实际内容不符的情况;

3)含有多个子项的工程,虽然每个单项均有说明,但各子项说明中共性的内容不统一,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混淆。

【提示】结构设计总说明在施工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设计总说明应能总体反映工程的设计概况,解决图纸中没有表示的或者共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每个单项工程应编写一份结构设计总说明,对多子项工程应编写统一的结构设计总说明;如为简单的小型工程,则设计总说明的内容可分别表示在基础平面图和各层结构平面图上。

结构设计总说明应包含的主要内容详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第4.4.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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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结构计算书不齐全

【存在问题】有些工程的设计文件中,提供的计算书不全,大致可归纳如下: 1)缺少原始输入数据和结构计算总信息;

2)手算计算书中,缺少手工导荷过程、计算依据规范公式的来源说明、重要部位构件的必要复核计算书;

3)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未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

4)对规范明确规定需要计算的内容未提供计算书,如基础沉降、桩身强度、框架扁梁的挠度和裂缝宽度验算、墙体稳定验算、时程分析补充计算、不同力学模型分析软件计算结果的比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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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常见问题 结构篇·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基本要求 5)打印的截面尺寸及配筋等数字偏小,无法辨认; 6)打印的计算结果不全。

【提示】结构计算书是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用计算机软件进行计算时,应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有效鉴定。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电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电算计算书应提供结构的总信息、周期和位移输出文件、平面简图、荷载简图、配筋简图、构件变形、剪力墙边缘构件配筋简图、基础设计荷载简图、基础沉降及超限信息文件等;

2)手算计算书,应给出手工导荷的计算过程,简要绘制结构构件的平面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计算步骤要条理分明,引用的公式和数据应有可靠依据,采用的计算图表和公式应注明其来源,构件的编号和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计算书的内容应清晰、完整;

3)采用结构标准图集时,应根据图集的说明,结合具体工程进行必要的核算和选用工作;

4)当重复利用图纸时,应结合工程实际尤其是地基基础情况,进行必要的核算和修改工作;

5)所有计算书应进行校审,并由设计、校对、审核人分别在计算书封面上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封面后应附有计算书目录,将计算书统一编制页号并整理成册。

3 设计文件签署不全

【存在问题】部分工程的设计文件签署不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未标注出图日期;

2)有些图纸无专业负责人签字;有些图纸仅有设计人签字,而无校正人、审核人、审定人签字,不能体现各级岗位责任制的管理规定,责任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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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常见问题 结构篇·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基本要求 3)有些工程的计算书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或修改图纸,仅有设计人一人签字,且图纸中无注册结构工程师盖章。

【相关文件】《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第137号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第五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5. 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

【提示】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设计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建设部关于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基本要求,完善并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应增强责任心,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在设计文件提交之前认真校审并签署齐全。

4 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常见问题

【存在问题】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中常见的问题如下:

1)填写回复表时,不针对审查意见逐条明确具体修改内容,而是将审查意见当成修改意见重复抄写一遍;

2)对审查意见中的个别条款不写明具体修改内容,且无任何附加说明; 3)在回复表中虽然写明了修改内容,但未按修改内容提供相关的补充设计资料(包括计算书、变更图纸通知单或变更图纸等);

4)有些回复的修改内容不够完善,如:所提供的补充计算书缺乏必要的标识或计算结果数字不清晰;应以图纸表示的未提供变更图纸、或以变更图替代原施工图的部分未加以注明;修改后的设计文件签署不全、无出图单位公章和结构工程师注册盖章等。 【提示】施工图设计文件经首次审查后,应由建设方将审查意见转交给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各专业负责人,并督促勘察和设计单位尽快进行审查意见回复。

设计人针对审查意见所提出的问题,回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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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常见问题 结构篇·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基本要求 1)在回复表中逐项予以文字回复,需解释说明的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2)需补充计算的应附计算书并按设计文件的管理规定签署齐全,需修改图纸的应出修改图纸或变更图纸通知单;

3)当对审查意见有疑问或有不同见解时,可与审查人直接电话联系或当面沟通以达成一致,尽快将各专业回复文件交至建设方并加盖公章后,转交审查机构复查。

5 结构总说明常见问题

5.1 设计依据中选用的规范、规程为废止版本

【存在问题】有些工程的结构设计总说明中,将废止版本作为设计依据,或未列出与本工程相关的重要标准、规范、规程等。

【提示】在结构设计总说明中,应将与工程性质相对应的主要设计规范、规程、标准等列出,并注意以下问题:

1)设计依据要选用有效版本,有局部修订版的规范应注明版本号;

2)新旧规范交替阶段,应注意新规范的实施日期,在总说明中及时删减旧规范并相应增加新规范;

3)主要的地方标准也应列入其中,如天津市的住宅工程应列入《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07、采用管桩或挤扩灌注桩的工程应分别列入《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规程》DB29-110-2004、《挤扩灌注桩技术规范》DB29-65-2004,天津地区的工程还应列入《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DB29-38-2002、《天津市预防混凝土碱-集料反应技术规程》DB29-176-2007等。

5.2 未明确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或与设计基准期混淆

【存在问题】有些工程的结构总说明中,未注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另有工程的总说明中,仅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而不注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混淆了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的概念,二者在概念上并不等同。

【相关标准】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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