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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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孝感政规[2012]2号 【发布部门】孝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09 【实施日期】2012.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孝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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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规范运营、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孝感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国资、民政、物价、公安、税务、工商、审计、监察、城投公司、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有关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县(市) 2 / 4

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

负责或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用的;

(二)商品住房开发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用工单位自行建设的;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3 / 4

第十条 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的,应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配套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及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等事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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