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人社发[2011]25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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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

门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温政办?2007?51号)和《温州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精神,为保障特殊病种患者的基本医疗,进一步加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温州市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温州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下列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视同住院。

(一)温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恶性肿瘤的治疗;

2.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3.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6.血友病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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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精神分裂症的治疗;

8.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治疗。

(二)温州市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 1.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2.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3.精神分裂症的治疗;

4.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治疗。 (三)温州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1.恶性肿瘤的治疗;

2.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3.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 6.血友病的治疗; 7.精神分裂症的治疗;

8.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治疗; 9.儿童孤独症的治疗。

各县(市)原特殊病种门诊与上述范围不一致的,由县(市)政府根据基金收支情况,提出特殊病种的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特殊病种实行核准制度。特殊病种准入标准和治疗范围根据有关专家建议意见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理确定(见附件),并可根据特殊病种的实际医疗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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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作适时调整。

四、参保人员患有以上所列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填写《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持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近两年的病历资料、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具体治疗方案、出院小结等资料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五、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表》和相关确诊依据及日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录入电脑备案并打印《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确认表》由参保人留存。参保人员择定三家二级(含)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指定医院。

六、经核准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参保人员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专用证历,持证人应严加保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验证,并详细记录病情、检查检验情况和治疗意见。

七、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执行,并按指定特殊病种范围诊治(用药支付范围见附件,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是针对特殊病种诊治的项目),与特殊病种治疗无关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特殊病种待遇支付范围。

八、患有规定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出现弄虚作假或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可取消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九、本试行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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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温州市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和用药支付范围(试行) 附件

温州市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和用药支付范围(试行)

一、恶性肿瘤的治疗 (一)认定标准

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辅助依据之一确诊的恶性肿瘤 1.组织学诊断; 2.细胞学诊断; 3.影像学诊断。 (二)用药范围 1.西药

(1)抗肿瘤药物; (2)调节免疫功能药物; (3)镇痛药物; (4)胃动力药物; (5)止吐药物; (6)营养治疗药物; (7)肝病辅助治疗药物; (8)抗贫血药物; (9)抗焦虑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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