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及解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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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汇缴、缓缴和补缴

第二十二条 单位每月应当在规定时间将其应缴及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代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等发生变化的,单位专办员应当在缴存日前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第二十三条 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或者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或者《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单位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可于最后一个亏损年度的次年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业务网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单位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或者工会决议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前款规定的降低缴存比例,是指突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设置实际缴存比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单位缓缴或者按降低后的缴存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公积金中心核准之日的次月起算,最长不得超过24 个月。

期限届满,申请缓缴的,应当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自动恢复申请之前的缴存比例。

期限届满后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重新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需要提前终止缓缴或恢复缴存比例的,应当在缴存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提前终止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因单位原因漏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如数补缴;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除外。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可以申请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按原比例与按实际比例缴纳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单位以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第二十八条 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业务网点办理,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单位选择支票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填制与汇缴或者补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

第二十九条 单位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方式补缴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除按上述条款分别提交相应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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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以下简称归集银行)应当按规定为其免费制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且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并及时通知专办员领取。专办员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职工本人领取。 职工已在归集银行开设1个银行I类结算账户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的规定,归集银行可以将其已开设的银行Ⅰ类结算账户与公积金账户进行关联,并视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职工已开设的银行Ⅰ类结算账户与公积金账户关联后,被视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根据银行I类结算账户开户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工依据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当及时在业务网点更改其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公积金账户密码。 第三十二条 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或者在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应当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由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将其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遗忘公积金账户密码的,应当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身份证明文件在业务网点或者自助服务平台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职工遗忘银行储蓄账户密码的,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遗失或者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点办理挂失、补办或者更换手续。

第七章 网上业务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专办员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密码在自助服务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专办员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在自助服务平台办理业务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专办员或者职工使用自助服务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

第三十七条 专办员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在自助服务平台办结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及市内转移; (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提前终止本单位缓缴或者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状态; (五)本单位免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恢复正常缴存; (六)单位、职工及专办员个人信息变更; (七)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八条 专办员可以使用密码在自助服务平台完成网上申报和预约后,在业务网点办理缴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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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职工可以使用密码在自助服务平台完成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网上申报和预约后,在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或者规定,参与商事主体或者其他组织简化登记、信息互认共享、业务同步办理等机制,为企业及其他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四十一条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受托人除提交委托人依照本规定所需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和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按照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指公积金中心以服务职工为目的,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与本市归集银行共同发行的由普通储蓄账户和个人公积金账户关联而成的银行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本规定所称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大陆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的护照。

本规定所称自助服务平台,包括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等服务平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节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以及《深圳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优环境行动计划(2016-2018年)》等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就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259元);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3765元。

2017年7月1日起,前款规定的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将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另行通知。

二、本通知施行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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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0日

第三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解读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 对单位的好处: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助于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也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对企业来讲,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能树立企业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缓解职工对住房需求的后顾之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企业建立现代化制度的需求。企业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举例而言:假设某职工月工资收入2000元,该企业按10%的比例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人每年企业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为2400元;假设该企业现有员工100人,则该企业每年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住房公积金240000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率25%计算,该企业在提高本企业职工福利待遇的同时,可以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0元。

对职工的好处:

(1)增加职工个人收入。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所缴住房公积金全归职工个人所有,且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账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2)低息贷款。职工购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较商业贷款低的利率。(3) 税收优惠。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务部门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4)住房消费提取。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房、购房、租房、还贷等住房消费支出。(5)非住房消费提取。职工符合退休、户籍迁出本市、重大疾病等八项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我市部分单位和职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原在社保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已移交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中心已为存量职工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无需重新开设账户。

三、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标准

利息: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决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利息补贴:在深圳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达到一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职工本人,在销户提取时,对其予以利息补贴。补贴额度最高可达利息总额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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