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四章节 金融法律制度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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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点一:票据法基础理论(必考点) 公示催告:

重要考点一:票据法基础理论(必考点) (5)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重要考点一:票据法基础理论(必考点)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2)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的抗辩:

重要考点一:票据法基础理论(必考点) 对人的抗辩图示一:

重要考点一:票据法基础理论(必考点) 对人的抗辩图示二:

例题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B

重要考点一:票据法基础理论(必考点)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重点) A、票据伪造

(1)票据伪造——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3)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a.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有效,其他——无效

b.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不担票据责任。 c.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不承担票据责任——可能要承担其他责任 重要考点一:票据法基础理论(必考点) B、票据变造 (重点)

1.票据变造的概念(变更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三不改)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1)有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签章之外事项) (2)变更行为人没有变更权。(无变更权) 3.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重要考点二:汇票(必考点) (一)汇票的概念(重点)

1.依出票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使用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重要考点二:汇票(必考点)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依汇票到期日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重要考点二:汇票(必考点) (二)汇票的出票(重点) 1.出票的概念

2.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未记载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③出票地——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3)非法定记载事项。

重要考点二:汇票(必考点) 3.出票的效力

(2)对出票人的效力。——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 (3)对收款人的效力。——即取得票据权利。

重要考点二:汇票(必考点) (三)汇票的背书(重点) 1.背书概述 2.背书的形式

背书应记载的事项内容包括: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3)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重要考点二:汇票(必考点) 2.背书的形式

背书应记载的事项内容包括: (4)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无效)(多头背书无效) 例题

【历年真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有( )。(2009年)

A.附有条件的背书

B.只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予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背书

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 【正确答案】BC

重要考点二:汇票(必考点) 3.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汇票权利,就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