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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拟建项目周围地表水水体的水质现状,获取水质的基线条件,也即获取评价因子(水质参数)的基线值。应该尽量收集和利用地方监测部门历史上积累的关于被测水体的数据和信息。

在水质监测同时,还应了解水体的水文参数及水体开发利用现状(城市、工业、农业、渔业等各类用水的时间和地点等)以及各类废水(包括点源、非点源)排故情况,并且掌握水体或水域的现状功能和规划功能。

确定河流与湖、库水质影响评价的监测范围应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包括建设项目对地面水环境影响比较明显的区域,在一般情况下应考虑到污染物排入水体后可能超标的范围。

(2)各类水域的环境监测范围,可根据污水排放量与水域规模,参考水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确定。

(3)如下游河段附近有敏感区(如水库、水泥地、旅游区等),则监测范围应延长到敏感区上游边界,以满足全面预测地表水环境影响的需要。

监测点位、监测时期及采样次数按水质监测规范的要求并参考HJ/T2.3—93确定。

1.河流水质采样

(1)取样断面的布设

在调查范围的两端、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水域及重点保护对象附近的水域、水文特征突然变化处(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取样断面。还应适当考虑拟进行水质预测的地点。

在建设项目拟建排污口上游 500m 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2)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

①断面上取样垂线的确定

A、小河流在主流(中泓)布设一条采样垂线。 B、大中型河流根据河宽按下方法布设采样垂线:

河宽小于50米时,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1/3水面宽处,设一条采样垂线,共设2条。

河宽大于50米时,在取样断面的主流(中泓)和距两岸不小于5米并有明显水流处,各设一条采样垂线,共设3条。

C、特大型河流还需在排污口一侧(半江)增设采样垂线。 ②垂线上取样点的确定

A、小河流在采样垂线1/2水深处,设置水质采样点。 B、大中型河流:

采样垂线水深不足1米时,水质采样点设置同小河流; 采样垂线水深为1~5米,在水面下0.5米处设水质采样点;

采样垂线水深大于5米时,在水面下0.5米和河底以上0.5处各设一个水质采样点。 (3)取样方式

三级评价:取断面混和样。

二级评价:一般应取垂线混和样,如不需进行污染带及超标水域预测时, 也可取断面混和样。

一级评价:每个水质采样点均应采样分析。 (4)河流取样次数

每个水期采样一次,每次连续3~4天。

2.湖泊、水库水质取样

(1)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方法和数目

应尽量覆盖推荐的整个调查范围,并且能切实反映湖、库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岸边区等)。可采用以建设项目排放口为中心、向周围辐射的方法来布设采样位置,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

①大、中型湖泊水库。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3/d时:一级评价每1~2.5km2布设一个采样垂线;二级评价每1.5~3.5km2布设一个采样垂线;三级评价每2~4km2布设一个采样垂线。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时:一级评价每3~6km2布设一个采样垂线;二、三级评价每4~7km2布设一个采样垂线。

②小型湖泊水库。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3/d时:一级评价每0.5~1.5km2布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