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课程内容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环境影响评价课程内容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ab2ae57f01dc281e53af074

3.单项法和条例中的规定 4.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行政法规 5.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征

1.规定对建设项目及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具有法律强制性

3.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过程 4.分类管理和评价 5.资质审查和持证评价制度 6.公众参与制度 7.跟踪评价和后评价

第五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体系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

环境标准是指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

它是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对环境结构和状态,在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批准的技术规范;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体现;是执行各项环境法规的基本依据。

2.环境标准在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制定环境规划和环境计划的主要依据 (2)环境标准是环境评价的准绳 (3)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 (4)环境标准是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二、环境标准体系

1.概念:环境标准体系:按照环境标准的性质、功能和内在联系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2.分类与分级

国家标准(GB- )和行业标准(HB- )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环境标准按控制对象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保仪器设备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其他环境标准只有国家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在全国范围或特定区域内适用。 地方环境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在特定行政区内适用。 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制订地方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当地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和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标准体系概述

(1)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各种环境介质(如大气、水、土壤等)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规定的容许容量和要求,是衡量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环境管理,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环境质量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的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排入环境的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素的允许的限值或排放量(浓度)。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的状态可分为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液态污染物排放标推、固态污染物排放标难及物理滤染(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控制标准。按其通用范围可分为通用排放标推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环境基础标准:这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有关名词术语、符号、指南、导则等所作的统一规定。在环境标准体系中它处于指导地位,是制定其他环境标难的基础。

(4)环境方法标准:这是环境保护工作中,以试验、分析、抽样、统计、计算等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是制定和执行环境质量标推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统一管理的基础。

(5)环境标准样品标准:这是对环境标准样品必须达到的要求所作的规定。 (6)环保仪器设备标准:为了保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可靠性,以保证污染治理设备运行的各项效率,对有关环境保护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要求也编制统一的规范和规定,均为环保仪器设备标准。

(7)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是环境保护法规、条例和标准化方法上规定的强制

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余属推荐性标准。

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质量标难是制定污染物徘放标准的主要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手段和措施。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中的指导性标准,是制定其他各种环境标准的总原则、程序和方法。向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难样品标准和环保仪器设备标难是制定、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技术根据和方法。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

三、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1.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 (1)制定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国家标准制定、审批、颁布,并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环境建设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现行环境标准继续有效或修订、废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环境标准时(主要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项目,根据当地特殊条件和经济、技术状况,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负责审批、颁布和废止;

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环境标准,需经上级协调,由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 。

(2)制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

充分体现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符合我国国情,技术上先进可靠,经济上合理可行;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建立在科学试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大自然环境容量和环境自净能力,以保证环境标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与其他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和标准协调配套,便于环境标准实施和进行环境管理。 保持相对稳定性,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及时进行合理修订。

积极采用国际环境标准和国外先进的环境标准,逐步做到环境基础标准和通用的环境方法标准基本上采用国际环境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这是加速我国环境标准制定步伐和提高

我国环境标准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3)制定环境标准的程序: 组成多学科编制组,制定工作计划;

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工作,这是编制工作的技术基础;

在全面调查和专题研究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初步拟定分级标准值; 进行可行性调查、验证。

审批和颁布。各地区、典型城市或企业都证明标准可行,即可进入审批阶段。经全国审议会和国家标准委员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

(4)环境标准的选用

在环境评价工作中,根据不同评价对象和环境要求,应用相应的环境标准。

选用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参照其他标准中的相应值;如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的相应值。

对于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项目,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的相应值。

有时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允许值或污染物排放限值,可参考编制环境标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进行。所编制的环境允许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限值,均需专家评议会评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获得认可后才能使用。

2.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

环境标准颁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环保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环保局监测站具体执行:

①为保证环境标准的实施,需要制定一整套实施环境标准的条例和管理细则,把环境标准的实施纳入法律,构成法律的组成都分。同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措施,做到专人负责,有章可循,以便更好地监督和检查环境标准的执行情况。

②对新建、改扩建和各种开发项目,以及区域环境,及时或定时聘请和配合持证单位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质量目标,并制定实现该目标的综合整治措施。以求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③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环境和污染源(包括流动源)现场,定期或不定期采样监测,摸清污染物排放酌达标、违标情况,并要求各排污单位提供生产和排污的有关数据,根据法规与标准进行奖罚处理。处罚包括对违反环境标准的个人和单位发出警告,进行批评教育和限期治理,排污收费,严重污染环境者追究行政与经济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