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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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分别与供应商和采购需求单位完成合同签订。

第四十六条 合同谈判后,采购需求单位和集采配送单位应将合同谈判的基本情况、合同价格和主要条款与采购结果确定时发生的调整变化内容及原因,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形成合同谈判纪要。

第四十七条 集中采购合同签订后7日内,采购需求单位和集采配送单位应将采购合同及合同谈判纪要上报相应管理单位备案。

第四十八条 已签订长期采购协议的,采购合同可以订单方式操作,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但对合同管理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需求单位仍可单次或定期按长期采购协议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九条 设备监理工作按照集团公司设备监理相关管理制度标准执行。

统谈分签物资的设备监理工作由采购需求单位负责;统谈统签物资的设备监理工作由集采配送单位负责,采购需求单位配合。

第五十条 合同执行期间出现的履约问题,属统谈分签的,由采购需求单位直接与供应商协调解决;属统谈统签的,由集采配送单位负责与供应商协调解决,采购需求单位配合。

第五十一条 对于验收工作,属于统谈分签的,由采购需求单位组织验收;属于统谈统签的,由集采配送单位与采购需求单位分别或共同组织验收。

第五十二条 对于合同结算工作,属于统谈分签的,采购需求单位与供应商结算;属于统谈统签的,采购需求单位与集采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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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结算,集采配送单位与供应商结算。

第十章 紧急采购

第五十三条 紧急采购是指在项目建设、试运行以及生产过程中,因突发不可预见情况将拖延工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事故或者扩大事故,正常采购程序和常规采购周期无法满足现场急需而进行的特殊采购。

第五十四条 紧急采购由基层企业组织实施,属于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公司配合。

紧急采购一般以非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如已签订长期采购协议,则优先按协议执行。

第五十五条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紧急采购,基层企业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采购情况说明,包括紧急采购原因、采购方式、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等,与采购合同和合同谈判纪要一并上报相应管理单位备案。

第五十六条 基层企业应加强管理,减少紧急采购。其中,生产类紧急采购全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生产类采购全年总额的5%。

第十一章 监督考核

第五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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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组织实施采购的部门及单位应及时将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等相关资料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采购管理范围,成立相应的监督组,依据监督程序开展监督工作。

第五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采购工作进行审计。

第五十九条 物资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按部门职责分别对物资类和工程服务类采购工作进行督查。

第六十条 对于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采购管理工作建立考核机制,制订相应考核指标,纳入相关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级采购管理单位和物资公司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采购资料的归档。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国际招标、国内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等有要求的,还应按要求申请备案或审查。

第六十四条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集团公司总部采购,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分子公司本部采购,由分子公司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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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境外项目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的采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及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一级集中采购管理流程

2.一级集中采购需求计划表 3.一级集中采购季度执行计划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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