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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9]19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

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1.15 【实施日期】2009.0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目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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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2 / 3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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