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条文讲解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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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点评估范围的确定是否恰当; (5) 重要评估程序的确定是否恰当; (6) 主要评估方法的选取是否恰当;

(7) 评估人员(包括专家和其他评估人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8) 时间进度及人员安排是否合理; (9) 时间、费用预算是否合理;

(10)对评估风险的评价是否恰当,控制手段是否合理等。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

1、现场调查是对评估对象相关情况的调查,一般包括: (1)获得需要评估的资产清单; (2)核实评估对象的存在性及完整性; (3)对评估对象品质、使用状况的现场勘查;

(4)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的查验等,应涵盖了解所有评估对象各种信息的工作。

2、现场调查应当在评估对象或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所在地进行。 由于评估对象和评估业务特殊性,无法在评估对象或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主要有:评估长期投资时尤其是不占控股权的长期投资,被投资单位不配合,不能进现场或提供有关资料;分支机构在境外;关系国家安全保密需要等情况。这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总体判断是否继续执行或中止评估业务:

一是所受限制是否对评估结论或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构成重大影响; 二是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不能实施调查程序的缺失。

3、通常应当对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进行资产勘查。

可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现场调查的重点及勘察盘点数量。(存货抽查数量要占总量40%以上,账面价值量要占总值60%以上;分层 ABC法则)

由于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资产勘查一般指的是对养殖的水产、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特殊容器盛放的气体和液体、轮船在海上航行未停泊在国内、地下管网、资产在有危险的地带、军工国防等涉及国家规定保密的企业生产资料等实物资产,以及法院查封资产以及其他受限制类资产等等。

在无法取得有效期内的国家质检部门的检测鉴定报告,也无法实施资产勘查的情形下,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决定继续执行或中止评估业务:一是所受限制是否对评估结论或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构成重大影响;二是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不能实施调查程序的缺失。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1、需要提供的资料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的申请、批件、协议等; (2)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3)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申报明细表; (4)资产及负债清查核实情况说明;

(5)有关原始凭证,包括会计报表,盘点表,对账单,询证函,平面图,鉴定证书,决算资料,重要资产购置发票,重要合同,高、精、尖、重要设备运行记录和大修理、改造记录等;

(6)待核销、报废资产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7)企业财务报表、盈利预测等财务信息资料; (8)其他

①对无形资产的现场调查可参照《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十四条的规定;

②企业价值评估的现场调查可参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产权持有者对填制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1、调查方式 询问:访谈记录;

函证:应收、应付的函证;

监盘: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的监盘;

勘查:对有形资产品质、使用状况的勘查;关注物理属性和技术属性。 检查:财会资料的检查核对。

2、不同评估方法的勘查重点

(1)在采用成本法评估时,资产的勘查应当重点关注资产的物理属性和技术属性,同时对资产的运行和使用进行适当关注;

(2)在采用收益法时,资产的勘查应当重点关注资产的运行和使用情况、经营财务状况、行业发展状况等,同时对资产的物理属性和技术属性进行适当关

注;

(3)在采用市场法时,资产的勘查应当包括关注资产的物理属性和技术属性及资产的运行和使用情况,同时对参照物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

3、常见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具体内容 :

(1)投资性股权、债权:章程、合作协议、工商营业执照、股票、债券、借款合同等;

(2)设备、车辆、船舶:合同、发票、车辆行使证、船舶所有权证明等; (3)房屋:房产证或房地产证;

(4)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等; (5)矿业权: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6)知识产权:购买专利技术合同、协议和发明证书、专利证书、联营合作开发协议、技术购买协议、商标工商注册登记证等;

(7)存货:发票、生产成本记录;

(8)在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9)银行存款:银行对账单等。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随着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在有些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逐项核查被评估单位全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变得愈来愈困难,因此产生了采用抽样调查的需要;另一方面,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发展,使抽样调查在资产评估中的应用成为可能。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要求逐项核查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类,从目前的评估实践看,个别评估机构并没有达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要求,遗漏或重复时有发生,导致评估数据质量降低,非抽样误差加大,使评估误差增加;相反如能采用抽样调查,工作量将大大减少,同时能提高评估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