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形基础土建监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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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图及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报送的施工计划后,要依照合同规定和设计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在调查了解承包商的实际施工能力后,提出修改意见。 2、对施工计划实施的监理。

●承包商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商要向监理工程师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监理工程师要组织有关人员每周召开一次协调会,并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关键线路工程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对滞后计划的工程,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承包商写出书面报告,认真分析原因,并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以免影响总体的施工计划实施。

●监理工程师还要深入实际,对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进行分析检查,及时掌握工程动态。如发生影响工程进度的现象,要向承包商发出现场指示或工地指示,必要时签发监理通知,提出整改的建议并监督执行。如因承包商的原因完不成计划或施延合同工期时,应对承包商作违约处理。

●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承包商各项工程施工计划,都要向业主报告。本期工程施工计划执行情况要在月底以书面报告业主。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非自身因素的影响或客观条件的变化,承包商要求调整或变更部分施工计划时,承包商必须提前向监理工程师写出报告,说明调整或变更计划的原因和要求。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则予以审批。监理工程师在未审批之前,承包商不得随意变更,尤其是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内容。

●劳动力、设备进场检查,承包商能否及时,正确地按施工组织设计与现场施工情况调集劳动力和机器设备进场,将直接影响到本项工程的进度、质量,所以承包商每月填报产值报表的同时也应填报劳动力和机具设备的使用情况。 ●现场监理如发现承包商没有按计划调配或现场设备,人员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承包商立即整改。 (三)投资控制要点:

●造价监理对于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施工计划顺利实施起着重要作用。监理工程师应站在公正的立场,客观地发表意见,公正地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 ●及时准确填写工程进度,质量情况记录作为施工计划的依据。

●计量支付审核:计量支付监理要严格执行合同,协议等有关条文规定,做到准

确计量,按期签发付款货证。

●对合同外工程的审批:对合同外工程,承包商应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核实工程量,并报业主认可,这样才能列入工程结算,未经认可完成的工程不予计量。工程要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认可,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会签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联系单方能实行,在监理权限内对变更必须经总监审批后生效。

●妥善合理处理好索赔。 (四)安全监督: 1、安全教育

●监理有权监督承包商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教育与组织管理。为认真贯彻《建筑法》,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请承包商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知识、技能、事故、法制五个方面的教育,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牢记十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十个不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三宝”。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上岗前没有参加培训的都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 ●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GB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承包商公司一级必须在工程开工前进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向各班组交底工作必须在分项工程开工前一天进行。施工作业班组长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布置生产同时进行。 2、安全技术设计

●施工机械数量、类型以及现场布置定位。 ●机械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注意事项。

●登高设施的布置定位和搭设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电器装置的安全规定与要求以及应注意事项。 ●防火、易爆等方面的技术措施,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各工种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以及注意事项。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相应等级的电工完成。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员负责建立与管理。 3、监督检查

●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计划,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安全检查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及劳动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执行。

●落实技术措施和经费,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在投入使用前加以检查,以确认完好后,才能投入使用。购置的安全帽应有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并按规定做好定期检查工作。

●正确使用安全帽,扣好帽带,不准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注重加强夜间施工照明和夜间施工安全,有关施工员要注意劳逸结合,不打疲劳仗。 ●施工机械在安装和拆卸时,应在安全员在场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工程施工各种机械、电器应严格做到定机、定人、定岗位的制度,收工随即关闭。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根据国务院34号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 协调工作:

(1)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商定

①承包商必须做到材料构配件与质量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并填写材料构配件申检单,报监理审查,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跟踪查询承包商的进货渠道,进行实物对比和抽样复试,或请示业主暂缓使用。

②施工中若承包商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而采购不到规定的材料,经监理与有关方面协商批准后,可以使用代用材料,但代用材料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2)设计变更。

①不管那一方提出设计增改要求,监理均有必要给予联系和分析,协商是否变更和变更方案,涉及工期或经济问题应该经业主同意,并向承包商交待清楚。 ②按施工计划要求,积极配合业主催促原设计文件中待出的施工图或待定方案。 (3)日报、例会和碰头会。

①每月由驻地监理负责人提交监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完成计划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设计变更和工地洽商,质量事故情况以及需要向上级解决的其它问题、请示意见等。

②、在定期(由工程有关各方代表参加)召开工程例会上,监理承包商分别向业主汇报工程情况,业主通过监理向承包商布置任务,作为我们监理,应在汇报施工现状监理工作情况时的同时,重点指出存在问题及其不良后果并提出有关建议

和要求,另外,视工程情况及时召集施工现场碰头会。 ③、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参加承包商的技术质量交底会。

④、施工现场实行总监负责制,现场监理工程师首向责任制、总监要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商的争议,承包商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接待涉及安装工程由现场监理及时与安装部人员联系处理,当施工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人为或意外的工程情况变化时,监理应热情为业主和承包商策划,共同商定处理方案。

(4)工程质量问题处理

①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客许的质量缺陷,首先由监理工程师与有关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分析判断,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进行落实现场整改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②、属于无害缺陷者,监理可给予验证解释,决定是否修补严禁施工人员擅自掩饰。

③、属于事故性质的质量问题,驻地监理应立即报告业主,督促承包商编写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或建议,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后,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同意处理意见、事故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业主设计质监站等有关方面认可后,加以处理盖章。

④、当某项工程在施工其间(包括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沉降、强度不足及危害公共安全质量事故应按《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规定的下述程序处理。

Ⅰ、监理单位应立即指令承包商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Ⅱ、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商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报告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质量事故报告应详实反映该工程名称,事故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的费用等。

Ⅲ、监理单位应组织合同有关各方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取证、分析、测试或验算,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对承包商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批准后,报业主、设计单位、当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指令恢复该工程施工并监督实施。

Ⅳ、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按建设部(89)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