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18最高法校园犯罪典型案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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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长汀三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15岁)因同班同学林某某与受害人梁某某发生争执,即陪同林某华到教室找梁某某理论,并约定时间地点打架斗殴。

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纠集被告人肖某某(15岁)、钟某某(17岁)和温某某骑摩托车依约至长汀五中校门口,欲帮林某某与梁某某打架,因林某某已由其姐姐接回,且正值学校放学之时,双方没有打架,随后由被告人黄某某又与被害人梁某某约好第二天下午二点到长汀三中后操场打架,双方为了打架还互留了QQ号。

12月6日14时许,被害人梁某某依约一人背着内装双截棍的书包前往长汀三中后操场应架,被告人黄某某得知被害人梁某某已经带人到了长汀三中后操场,即纠集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及温某某、刘某某、戴某某一起分乘二部助力车赶至长汀三中后操场,并在现场碰到闻讯赶来的郑某、雷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其他人员的怂恿下率先冲上前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梁某某的头部,随后,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及戴某某、郑某、雷某某也上前围殴被害人梁某某致其受伤倒地。其中:被告人肖某某持摩托车大锁击打被害人的头、颈部,被告人钟某某也持摩托车大锁上前,并用脚踢了被害人腿部;其他人用脚踢了被害人的屁股及腿部。打得差不多之后,三被告人一起逃离现场。被害人梁某某被殴打致伤倒在地上,由他人报120救护电话,并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逃至龙岩,后由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在龙岩飞剑网吧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并在龙岩林海宾馆抓获了被告人黄某某、钟某某和戴某某。

(二)裁判结果

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各被告人到案后基本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基于对未成年犯应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7月21日,长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召集人”黄某某与直接致人死亡的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二个月,被告人钟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校园聚众斗殴是群体性违法犯罪,危害大,涉及面广。长汀法院少年审判庭受理此案后先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发现各被告人家长均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或务工人员,平常对子女均疏于教育,导致被告人遵纪守法意识不强,并且被告人黄某某已经被学校劝退。因此,社会各界应对学生的教育、关爱,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

八、官某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官某某伙同蔡某某(在校生)等人在县实验中学门口无故用锤子敲打下晚自习回家的实验中学学生林某某,造成其头部受伤,经清流县公安局物

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壹级。另查明,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官某某伙同蔡某某(在校生)等人在清流县儿童公园路段、九龙桥头、红绿灯路口、校园门口多次无故殴打在校学未成年学生,先后导致五名在校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官某某已年满十六周岁,蔡某某等人未满十六周岁,因此被告人官某某被提起公诉。被告人官某某在凤翔街家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清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官某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官某某多次殴打在校未成年学生,酌情从重处罚;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官某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校园暴力在破坏校园正常秩序的同时,也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有的甚至仇视学校和社会,因此校园暴力的危害不容忽视。本案被害人林某某系未成年在校生,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面临危险时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因此对本案被告人官某某无故殴打在校未成年学生从重处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成和发展的最关键阶段,也是最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的时期。因此,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惩治其犯罪的同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也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罪犯宽严相济的体现。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广大未成年人能吸取教训,主动学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同时也呼吁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源头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许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3日、24日,被告人许某某(未满15周岁)因走路姿势、发型等遭到同为某中学学生的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不满、指责而心生怨恨扬言要殴打林某某。2014年9月24日下午课间,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翁某某以及在校生宋某、吴某、陈某某等人将被告人许某某约至该校教学楼厕所,许某某返回宿舍携带一把水果刀赴约。在厕所内,被害人林某某及陈某某等人用手打、用脚踢被告人许某某。随后被告人许某某在遭到围殴的情况下,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翁某某刺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害人对本案具有过错,应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翁某某遭受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中学作为管理者未能发现分属不同班级的多名学生在上课期间聚集在厕所滋事,并致许某某持械刺伤黄某某、翁某某,某中学对该伤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法定代理人以及某中学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分别赔偿黄某某、翁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一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同学之间的纠纷而引发的典型校园伤害案件。究其原因,一方面,在学校中,同学间因琐事起争执是非常常见的。未成年人在自控能力薄弱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不计后果,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发现,被告人许某某性格内向,不爱与家长、老师沟通,在受到同学言语挑衅后,一时冲动刺伤同学,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当与同学因琐事发生摩擦后,应当通过双方自行协商或者报告老师、告诉家长等正当途径解决,不能意气用事,甚至动手动刀。另一方面,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学生在校上课期间发生故意伤害事件,学校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十、刘某某、肖某、王某、杨某犯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的一天,在武平二中就读的吴某某(另案处理)与隔壁班的同学钟某某(另案处理)因为一女同学争风吃醋,发生纠纷,双方约定于3月21日下午到武平县城树子坝公园打架斗殴。后吴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另案处理)叫人并带上工具帮忙打架。同月21日下午,张某某便邀集被告人帮忙打架,并请被告等人在二中附近饭店吃饭喝酒。接到电话的四被告人来到树子坝公园靠近水闸桥边的空地上等候。十分钟后,吴某某来到树子坝公园。当日下午5时许,吴某某看见钟某某带人从水闸桥边走过来后,吴某某持镀锌管立即冲上前去殴打钟某某,钟某某见状立即跑开。随后,张某某持棒球棍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追赶钟某某,在不远处的被告人王某看到钟某某往他方向跑来,便跑过去将其拦下并撞倒在地。被告人肖某、刘某某等人上前用镀锌管殴打钟某某,致其T2、3左横突骨折。经龙岩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钟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4年5月7日、9日、13日、19日,四被告人刘某某、肖某、王某、杨某先后到武平县公安局平川派出所投案。

(二)裁判结果

武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受他人邀集后,持械积极参与斗殴,致一人轻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四被告人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应对四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四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可对四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会积极地接受社区矫正,争做一名守法的好公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不谙世事的同窗学子因小事,为面子,逞强好胜,相互约定并纠集他人在城区公园持械聚众斗殴的案件。纠集的人员涉及城区好几所中学的未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爱面子、讲义气、讲情面,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不三思而后行。在酒足饭饱后,对纠集者言听计从,不问事件缘由,在他人邀集下伙同他人持械斗殴,触犯刑律。实践中,屡屡发生的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的案件,一些已成年的触犯刑律被处罚者也会因讲江湖义气等而一同走上法庭的被告席被追究刑责,不乏其者。法院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四被告人系未成年学生的特点,秉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四被告人判处缓刑,给予四被告人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十一、黄凯文、魏某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黄凯文、魏某某伙同张凯(另案处理)经共谋后,爬墙进入福建省顺昌中等职业学校,由被告人魏某某到学校电子阅览室内,先后将该校数名学生骗至学校食堂后面,被告人黄凯文、张凯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方法,抢走郑某人民币10元、胡某人民币120元,其余学生因身上没有钱而未搜到财物。后赃款被三人共同挥霍。

(二)裁判结果

顺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黄凯文、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凯文、魏某某抢劫未成年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凯文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凯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3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抢劫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其中,校园抢劫案不仅使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也给学生们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秩序。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犯案时均不满18周岁,均是农村家庭出生,父母文化程度不高,忽略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被告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致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十二、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周敏(已判刑)与被害人陈某某(未成年)因争抢女友一事产生矛盾,2013年1月17日9时许,周敏得知陈某某在南平市农业学校时,便纠集被告人杨某某(未成年)等人一同前往学校殴打陈某某,在学校后门斜坡处遇上陈某某时,周敏先冲过去用砖头往陈某某头部砸了一下,杨某某随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陈继民背部划伤,在陈某某跑至学校攀登桥处时,周敏又冲过去打陈继民,杨某某亦拿起砖块往陈继民头部砸了一下。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陈继民因外伤致左顶骨凹陷性骨折、左背部一长11.5cm创口,均构成轻伤。

2013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同年4月27日杨某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偏重,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5月22日经南平市建阳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案人周敏归案后先行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某又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继续治疗费损失共计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二)裁判结果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