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发布实施《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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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发布实施《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四川省交通厅制定了《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对工地试验室的基本要求、工地试验室设置、工地试验室的申请和审核、工地试验室的管理、监督检查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更好的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服务。

办法于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以川交函〔2008〕376号发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

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

范》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四川省境内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公路水运

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简称工地试验室),适用本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养护改造工程。

第 三 条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

称厅质监站)负责全省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并对全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分站)对本地的地方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部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和市州质监分站简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基本要求

第 四 条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要求

(一)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部《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水工试验检测资质等级,并在其《等级证书》或等级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承担责任,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还须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二) 省外检测机构欲在四川省境内建立工地试验室,需先在厅质监站登记,并纳入检测机构信用管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检测机构派出的组织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3、检测机构对派出机构的授权(人)及管理办法; 4、检测机构拟在四川省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项目及参数范围;

5、质监机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 工地试验室主要试验检测人员必须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其检测人员《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注册单位为该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

(四) 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

(五) 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3人以上,持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高速公路和地方重点项目及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有1人以上持有公路水运检测工程师证书;

(六)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由具有授权资格的试验检测工程师签发。

第 五 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设备应按其试验检测项目的要求参照附件1配置。

第 六 条

工地试验室环境要求

(一) 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及项目相匹配,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便于试验操作,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二) 试验室内通风、采光良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三) 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设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 试验室遗弃的废渣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五) 养护室的温度、湿度等满足标准养护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第 七 条

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工地试验室建立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 组织与管理机构图;

(二) 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