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发布实施《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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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四) 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六) 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七) 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 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九) 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

(十) 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设置

第 八 条 验室。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是完成所承担工程项目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及各检测指标的自检。对于检测机构自身不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各项检测指标均应满足100%的自检频率要求。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及所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作为施工单位质量自评的依据。

第 九 条 地试验室。

建设项目中每一个监理合同段均应设置工建设项目中每一施工标段均应设置工地试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是完成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和各检测指标的抽检,以及对材料或工程质量有怀疑时的判定检测。各检测指标的抽检频率应满足监理规范规定的要求。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作为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评定的唯一依据。

第四章 工地试验室的申请和审核

第 十 条

在四川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

业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设立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能力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实际检测参数的需要,并在《等级证书》所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 十一 条

各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检测机构、所投入的试

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等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检测业务对外委托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所委托的参数指标、检测机构。

第 十二 条

施工、监理企业建立工地试验室应向试验室

所在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项目业主审核通过后,报相应质监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以施工标段为工地试验室申报单位,监理单位应以监理合同段为工地试验室申报单位。

若工地试验室需要设分试验室,其环境、设备以及人员配置应满足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明确各分试验室所承担的试验检测任务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 十三 条

申请设立工地试验室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 工地试验室审核申请书(见附件2); (二) 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 (三) 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授权书中应明确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代表本检测机构从事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

(四) 拟投入本工地试验室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 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计量认证证书》、委托合同;

(六) 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和各检测指标的检测频率和计划;

(七) 工地试验室建立的规章制度。

上述(三)~(七)装订成册,作为申请书的证明及补充材料,证书提供复印及扫描件的,应同时交验原件。

第 十四 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检测机构的申请对工地试

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及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查。

项目业主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审核时审核组成员不少于3人。

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审核,审核组应由项目业主、本标段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对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审核,审核组应由业主及相关专家组成。

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审核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 十五 条

检测业务对外委托时,受委托检测机构应根

据实际项目需要考虑方便服务工程的原则确定是否建立工地试验室。

受委托但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应当向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的检测方案,并取得项目业主同意,同时将有关资料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查。

第五章 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第 十六 条

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规章制度

及其母体资质等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

第 十七 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公平、公正的开展试验检测

活动,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及时。

第 十八 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从事在本项目上申请的试

验检测任务,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试验检测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