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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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监理的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监理的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布制度。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监理企业失信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八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的公路、水运专业工程; (二)近2年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

(三)无交通运输行业一般以上等级失信行为记录,及社会公共信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四)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为95分以上;

(五)除满足前(一)(二)(三)(四)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考核年度有2个以上项目履约考核等级为“优”的比例均达2/3以上,其他履约考核等级均为“良”;

2.当年交通项目获得本省省级“扬子杯”及以上优质工程奖; 3.当年交通项目通过省级品质工程示范创建考核的。 同一个设区的市的非重点交通项目视为一个项目。

第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个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具体评分方法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2)。

第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正式文件,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文件;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结果;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发布的抽查意见通知书、抽查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等。

(二)建设单位文件,包括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检查通报或者处罚(处理)文件、项目整改情况报告、与质量安全有关的文件等。

(三)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四)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对具体行为描述清楚、有检查方和受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表格或者文档等资料;总监办、驻地办等文件资料。 (五)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和省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采集的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监理企业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1)组织自评,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信用自评结果报送相应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监理企业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信用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监理企业其他行为进行审查。

(四)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汇总,核定监理企业信用等级。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扣分情况及履约考核结果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等方式告知评价对象,并同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六)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向社会公布监理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规定,即时将其信用等级定为B级、C级或者D级,实行动态评价。

(一)监理企业有符合可以定为B级、C级或者D级标准行为的,省管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依据信息。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示。

(二)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被认定为B级、C级和D级的监理企业符合《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评价的等级逐级修复。受到行政处罚的,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少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和评分不一致时,以信用等级为准调整其评分,对应分值不高于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合并、重组的,可以按照资产控股比例占主导地位一方确定合并后企业的等级。监理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监理企业更名的,其信用等级不变。监理企业注销或者破产的,注销其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在本省信用评价周期内无信用评价信息的,其信用等级按照上次评价结果可以延续一年,但不得高于A级。延续一年后无失信行为信息的,其信用等级可调整为暂定A级。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初次出现《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规定的轻微过失行为,并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及时整改的,该行为可以不在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记录。

同一代码的履约失信行为在同一季度检查中不得重复扣分。检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方法进行评标的,投标信用分评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投标信用分计算方法》(附3)进行计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