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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化处 理率≥80%。

6、城区生活垃圾站(点)、果皮箱、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公厕全部为水冲式,专人管理,卫生良好,无积粪、尿碱、基本无臭、无蝇蛆,粪便不满溢。

7、农副产品市场数量足够,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功能分区合理,商品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环境清洁,有卫生管理制度和保洁人员;公厕、垃圾池等环卫设施、给排水设施完善,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有关法规,“三防”设施完善;销售活禽的区域集中,远离食品摊点,无污水横溢,环境清洁。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禽上市。

8、建筑工地管理基本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封闭作业,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运输无遗洒、滴漏;待建工地管理规范,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9、城区主要街道有行道树,街头有适量的绿化美化景点,城区及城周绿化工作有规划,实施有成效。绿化管理工作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3%,绿地率≥2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

四、 环境保护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或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10(或TSP)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5、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6、制定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近期规划。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卫生设施齐备,环境整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做到亮证经营,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持证上岗,“五病”调离率100% ;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窗口单位和各类公共场所的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

3、小美容美发室、小旅馆、小歌舞厅、小浴室、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旅馆应设有专用消毒间和清洗、消毒设施;旅客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每周一换,客房公共用具标记清楚,一客一消毒;理发美容工作人员穿工作服、戴口罩,工具、毛巾等用后及时消毒;影剧院、歌舞厅通风良好;公共浴室及游泳场所有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志,池水及卫生设施符合标准要求。

4、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应设有卫生防护标志,防护范围内无污染源;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六、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将食品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

2、有食品卫生工作计划和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落实;制定了食品污染和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食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档案,各环节监督机构分工明确,监测制度健全,工作规范;联合执法机制健全,有实施方案,有总结,取得成效;无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3、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生产企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食品及原料记录,生产经营设备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从业人员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五病”调离率100% ; 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识符合要求,无过期食品销售。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设施齐备,环境整洁。制售食品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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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齐全,操作规范,符合卫生要求。

5、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自身卫生管理落实。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布局合理;食品保藏、餐具容器存放、加工工具保洁等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冷荤间做到专室、专人、专用工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工作人员加工食品前先洗手、消毒,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6、城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信誉度评级率≥40%;学校食堂信誉度评级率≥80%。对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监督、指导服务工作落实。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工作有计划,有检查,资料齐全。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控制医院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健全,措施落实;门诊日志、住院病人登记、门诊及住院传染病病人登记齐全;医院应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腹泻门诊设置符合要求。

3、医疗废物、医源性污水的管理与处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5、预防接种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0%。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0%。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无有偿献血。

7、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无因医院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事故。

八、病媒生物防制

1、病媒生物防制经费有保证。县城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群众广泛参与。

2、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病媒生物专业防制部门及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四害”密度监测和防制技术指导工作,监测经费落实,方法规范,数据可靠。

3、在“四害”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4、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5、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

有效控制,灭鼠、灭蝇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单位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社区、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积极组织居民、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除四害活动,坚持定期检查评比制度。

2、室内外卫生良好,楼道整洁,窗明几净;会议室内有禁烟标志,有公用茶具消毒设施;环境绿化美化,道路平坦,排水通畅;环卫设施基本齐备,垃圾站(点)密闭,垃圾收集和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违章搭建、乱堆乱放、敞养畜禽现象。

3、单位职工食堂、社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管理规范,符合卫生要求,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发挥其作用。 5、城乡结合部卫生良好,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

水和暴露垃圾,无乱搭建、乱堆放、乱排污水、乱倒垃圾等现象。有公厕、密闭垃圾池等环卫设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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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命名及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6月28日)川爱卫发[2006]5号文发布

一、申报 (一)基本条件

申报城市、县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县级城市、县城还应当是市、州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并巩固一年以上):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4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3%,绿地率≥2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或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10(或TSP)年均值达到国

家二级标准。

5、城区灭鼠、灭蝇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标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城市(县城)应于上年底前逐级向省爱卫会上报创建计划。

2、地级市经认真自查,认为各项指标均已基本达到《四川省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由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可行性调研报告。县级市和县城自查合格后,应向上一级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市、州爱卫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认真调查研究与考核认可后,起草可行性调研 报告并向省爱卫会书面推荐。

(三)申请和推荐材料

申请、推荐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创卫工作自查总结,市(州)爱卫会对县级市、县城创卫工作的可行性调研材料和推荐报告等。

二、调研

(四)省爱卫会接到市、州爱卫会的申请、推荐报告后,组织有关专家审核申报材料,并对申报市、县适时进行可行性调研,了解核实申报市、县的基本条件,基础设施建设现状,达到标准程度,以及日常卫生管理水平等。

(五)对基础设施较差,日常卫生管理不到位,距离标准差距较大的市、县,省爱卫办将纳入次年或以后的创建指导计划。

(六)对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县城,省爱卫办将列入当年创建指导计划,不定期对其组织明查暗访与调研指导。

三、考核鉴定

(七)为了客观、公正地做好卫生城市(县城)的评审工作,省爱卫会组织卫生、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及部分市、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四川省卫生城市(县城)评审委员会”,具体承担“四川省卫生城市(县城)”的申报材料审核、明查暗访、调研指导和考核鉴定工作。

(八)四川省卫生城市(县城)、除四害单项工作考核前,省爱卫办将根据申报城市(县城)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会同所属市、州爱卫办,确定考核日期或当年是否组织考核。

(九)考核鉴定采取推荐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检查与随机抽查单位的数量,按规定检查单位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

(十)考核鉴定包括资料考核和现场考核。资料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本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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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等;现场考核在城区范围内进行。

(十一)除四害考核:县级市和县城由所属市、州爱卫办负责组织考核,省爱卫办派员参加;地级市由省爱卫办组织考核。除四害考核每次只能考核一个单项。

(十二)四川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评审前,申报城市、县城须提前一周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布监督电话,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

(十三)考核鉴定期间,受检城市不得关闭平时向群众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场所,如发现上述情况,视其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对关闭的单位或场所所涉及的检查指标内容推迟考核、直至取消考核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社会公示

(十四)对经考核鉴定符合《四川省卫生城市标准》、《四川省卫生县城标准》的城市、县城,命名表彰前省爱卫办将以适当形式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视其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十五)对经考核鉴定基本符合《四川省卫生城市标准》、《四川省卫生县城标准》的城市、县城,将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届时对其再组织有针对性的单项复查,合格后方进行社会公示。

五、命名

(十六)省爱卫会根据“四川省卫生城市(县城)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团)的考核鉴定意见,对已达到标准且公示后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城市、县城予以命名表彰。

六、监督管理

(十七) “四川省卫生城市(县城)”应珍惜荣誉,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区醒目位置设立“四川省卫生城市(县城)”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实行“四川省卫生城市”年报制度。年报内容包括:创建工作年度进展及巩固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的措施,重点是政府领导重视程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城市日常卫生管理情况以及对创建工作的建议。

地级市省级卫生城市年报材料直接上报省爱卫办;县级市省级卫生城市和省级卫生县城年报材料报送所属市、州爱卫会,由市、州爱卫办根据其年度巩固工作总结和日常卫生管理情况,起草“卫生城市(县城)年度巩固工作综合评价报告” ,并于每年12月中旬上报省爱卫办。

(十九)市、州爱卫办负责所辖县级市省级卫生城市、省级卫生县城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爱卫办不定期组织检查督导。

(二十)四川省卫生城市(县城)每五年复审一次。地级市“四川省卫生城市”复审由省爱卫会负责组织;县级市“四川省卫生城市”和“四川省卫生县城”复审由所在市、州爱卫会组织,省爱卫办派员参加。对五年有效期满不及时申报复审者,按自动放弃荣誉称号处理。

(二十一)省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重新确认;对基本符合标准要求的,限期整

改,次年再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或连续两次复查“基本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二十二)省爱卫会对巩固卫生城市(县城)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和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者,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

注:★“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40%”不作为四川省卫生县城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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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市(县)卫生状况评议表

当地居民 序号 满意 不满意 满意 不满意 过往旅客 1 市容环境卫生 2 绿化美化 3 农副产品市场 4 餐饮行业 5 公厕卫生 6 居民社区 7 城乡结合部 8 宾馆旅店 9 机场车站港口 合 计(人次) 注:1、以上1—9项内容中,每询问1项作为1人次计算;

2、地级城市调查200人次以上,县级城市和县城调查100人次以上,其中当地市民占80%,过往旅客占20%。

调查人: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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