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c25120f90c69ec3d5bb75a6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以及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在道路两侧以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店外进行经营、作业以及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在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主干道和广场、火车站、客运站、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等处,以及医院、学校周边不得从事占道经营活动。其他允许临时占道经营地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范围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占道活动,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含促销、展销及公益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缴纳占道费(公益活动除外),规范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占用道路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且及时清除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各类露天市场的设置,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露天市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闭市并且按照规定进行保洁。

节日商品供应和秋菜供应需临时占道经营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区域,限时、限位、定项经营。

5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性护栏或者围墙遮挡,材料、机具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摆放整齐。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并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进入城市道路。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的场地或者泊位。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自行车每台5元罚款,人力车每台10元罚款,畜力车每台2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劳务市场。临时劳务人员应当进入劳务市场待工,不得在道路上待工。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处50元罚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设置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方案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且交付使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并且配备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以及保洁。对原有旱式公共厕所制定改造计划,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

非政府性投资新建单体水冲式公共厕所的,可以建设不超过公共厕所建筑面积的附属建筑用于其他经营活动,投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一定期限的经营权。

6

非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权属人、管理人闲置或者弃管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并且实施管理。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其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设施及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并且履行保洁和管理义务。未免费对外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履行保洁和管理义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长途汽车和流动厕所粪便应当统一收集,不得随地排放。违反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从事店面餐饮经营的,应当具备上下水设施。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交指定的单位收集和运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严禁餐饮经营者擅自处理废油、泔水。违反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建筑垃圾的处置等项经营,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按照规范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并且日产日清。

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且按照要求密闭运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

城市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果皮箱。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垃圾处理场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对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企业,应当实行环境保护产业优惠政策,按照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 水面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打捞和清除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及时清除所管理的水域环境的水生植物。景区湖面应当经常保洁,不得有面积较大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清理景区湖面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责令立即清除,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道路维修与养护,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线工程,园林植物修剪,各类线路维护等可能产生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后应当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从事露天烧烤经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