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4]37号文件11.1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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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物业管理交接完成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市政府组织验收、审计、结算和考核。

(二)“过渡期”设臵要求。为确保分离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实现平稳过渡,根椐“先移交后理顺,先移交后结算”的原则,可采取过渡期的方式进行移交,过渡期限原则上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由企业和所在地街道(乡镇)双方协商,制定具体的过渡期移交工作方案,承接有困难的,视情提供两年或三年社区或物业管理补助费用。对于单体楼栋和已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企业小区一般不设臵过渡期,不提供物业管理“补助”费用。

(三)过渡期工作任务。企业与属地人民政府协同移交的工作机制,完成供水、供电分离改造任务;建立健全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完成企业自办社区(居委会)、“三供一业”(指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及公共服务附带的设备设施、场地、建筑物移交手续;提供社区或物业管理补助费用;完成企业社区、小区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处理各种遗留问题,逐步实现企业社区、小区物业社会化管理。

(四)物业管理“补助”费用标准。提供的补助费用是逐步提高住户物业费用交纳标准,推进物业管理按市场化运行的有力举措。此项费用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做到专款专用。补助具体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对照市场化物业管理住户缴纳标准进行差额计算,可参照当地同类型小区物业管理社会化收费标准确定。

六、移交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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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市直各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共同参与,团结协作。此项工作由市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资、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城管执法、水务、税务、信访、工会、公安及长沙供电公司、市水业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经费预算和资金安排;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费用审核和非经营性资产划转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自办社区接收等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开放式小区的改建和接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企业小区物业管理和维修资金监管及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等工作;市水务局和市水业集团公司负责企业“两水分离”改造实施工作;长沙供电公司负责企业“两电分离”改造实施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企业社区(小区)、物业管理接收、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和协助企业水电改造等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门的工作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目标和责任,积极主动地与企业沟通协商,共同做好分离移交工作。市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导,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分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积极推进分离移交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长沙供电公司、市水业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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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作为接收主体,要加强与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以保证分离、接收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指导、强化考核。市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是新一轮国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定期督促检查,将任务分解到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纳入全年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各级各部门要以大局为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推进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

(四)搞好宣传、保障稳定。在分离移交工作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分离企业的稳定问题,维护分离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加强与企业沟通协作,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职工思想工作,注意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妥善处理难点问题,保持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平稳过渡。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3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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