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技巧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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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技巧

劳务公司分为建筑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三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的规定,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将在全国取消建筑劳务资质。今后的劳务公司可以经营建筑劳务、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等范围。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营改增后到底如何经营,如何签订合同才能节约成本(包括税收成本)呢?这个问题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一) 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所谓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税率计算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11%÷(1+11%)=9.91%;而如果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3%÷(1+3%)=2.91%。基于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很少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的劳务公司或者是建筑劳务公司肯定选择简

易计税方法更省税。因此,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一定要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给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二)(建筑)劳务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分析 目前,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必须遵循社会保险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统一登记证等“五证统合一”的登记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任何企业对其聘用的员工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要承担工地上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将增加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如果施工企业不缴纳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始终存在被社保部门稽查罚款的隐患。可是民工的流动性又很大,民工的户口、常住地与工地往往不在一个地方,民工本人也不愿意在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只有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没有给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给其雇佣的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与签订劳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如下: 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