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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

项目办结时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桂财采[2014]1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8.27 【实施日期】201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办结时限有关工作的通

(桂财采〔2014〕17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进度,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指南》、《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将 1 / 3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工作流程和办结时限要求

政府采购项目工作流程时段是指从采购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之日起至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之日止。办结时限以工作日或以日历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本通知采购单位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的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一)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办结时限要求(流程图见附1)

1.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当年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2.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单位通过广西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采购单位为下级预算单位的应先报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政府采购计划。主管部门自收到采购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的采购计划,其办理时限从收到下属单位最后一条计划的次日起算),审核通过的报送财政厅;审核不通过的退回上报采购单位;上报采购单位按主管部门意见修改后在3个工作日内再次上报。

4.财政厅按规定审核政府采购计划。财政厅收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后,进行如下办理:一是对已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主管部门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符合采购要求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不符合采购要求的将政府采购计划退回申报的采购单位。二是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涉及大额贷款等的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采购计划不符合采购要求的直接退回申报的采购单位;符合采购要求的转部门预算管理处提出意见,部门预算管理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后返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审核通过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对提出修改意见的采购计划采购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补充后按原流程上报;对提出不通过意见的暂停该政府 2 / 3

采购计划。

(二)组织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办结时限要求(流程图见附件2)

1.财政厅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后,采购单位应按已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2.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具体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详细需求的,由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其发出“催办通知单”,同时抄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发出“催办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还未提供详细需求的,应向其发出“再次催办通知单”,同时抄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发出“再次催办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详细需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3.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单位提供具体采购需求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采购文件;但因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采购文件。 4.采购单位自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制作采购文件之日起,公开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在7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确认或修改,询价文件在3个工作日之内签字确认。

5.经采购单位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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