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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

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法[2007]15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4.06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7〕155号)

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7日第六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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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其市场行为,创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建筑法 》、《城市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河北省建筑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各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技术服务企业、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市燃气热力经营企业、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机构)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等,以及依法注册的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等。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建设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行为。 2 / 3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以下简称“违法

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监察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系统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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