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深圳实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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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根据《赔偿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局实施《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市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负责处理市局行政赔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当事人的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就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标准和数额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作出决定(注1);

(四)就是否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及追偿的数额提出意见;

(五)会同行政监察处就是否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提出意见; (六)与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有关市局行政赔偿的案件;

(七)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的各项问题,并对如何改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建议;

(八)指导各分局有关业务。

第二条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由承办人初审,承办机构负责人复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复议办应自收到当事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对赔偿请求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注2):

1.赔偿请求属于《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之赔偿范围,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且赔偿申请书载明了《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赔偿请求不属于《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之赔偿范围的,或者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赔偿申请书未载明《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应当把赔偿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承办人应在三十日内审理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复议办应在七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注3)。

(三)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赔偿决定书或驳回赔偿请求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注4)。

(四)对于决定赔偿的案件,应按《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规定的方式予以赔偿。 第四条 行政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市局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由复议办主持,并应在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经复议办负责人代表赔偿义务机关法定代表人与赔偿请求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注5)。

第五条 经市局决定或法院判决,由市局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应当根据《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追偿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工商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偿,由复议办提出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复议办、行政监察处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各分(区)局处理行政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1 此项原文为:(三)就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标准和数额提出意见,报局领导作出决定;

注2 此项原文为:(一)复议办应自收到当事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请求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赔偿请求书符合《赔偿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赔偿请求书的赔偿请求不属于《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之赔偿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赔偿申请书未载明《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应当把赔偿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注3 此项原文为:(二)承办人应在三十日内审理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复议办应在七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报局领导决定。

注4 此项原文为:(三)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赔偿决定书或驳回请示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注5此条原文为:第四条 行政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市局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由复议办主持,并应在二个月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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