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反担保合同-模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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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反 担 保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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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反担保合同

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云南昭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 (以下简称:债权人)达成的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并已经签署了保证合同。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甲方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反担保。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的主债权

1.1 年 月 日,甲方受债务人之委托,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 )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而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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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反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因承担上述保证合同的责任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

第二条 保证反担保责任

2.1 保证反担保方式

2.1.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1.2 乙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而致使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时,无论甲方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先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反担保范围承担反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责任。

2.1.3 本合同项下各保证反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 2.1.4 乙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而致使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时,甲方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保证反担保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反担保责任,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2.1.5 乙方在此明确放弃要求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的抗辩。

2.2 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反担保范围除了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而致使甲方承担的全部责任外,还包括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产生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为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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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和对乙方享有的反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2.3 保证反担保的期间

反担保期间为,自甲方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日起两年(此期间为保证反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甲方分期向债权人履行代偿还款义务的,反担保期间为各期清偿之日起,至最后一期清偿之日届满两年。

第三条 陈述与承诺

乙方向甲方陈述与承诺:

3.1 经甲方的详细解释,乙方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甲方与债权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该《保证合同》中会影响其在本合同中相关权利义务的条款,并愿意接受因该《保证合同》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反担保期间的提前、延后等,以及其他一切因甲方接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变更而导致甲方在《保证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变更所引发的乙方在本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变更。

3.2 承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3 承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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