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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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涉外业务取得的带息应收票据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或“短期借款”科目(不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

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1122 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银行、证券)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201应收手续费”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保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的坏账准备,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将债权转为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企业应按修改其他债务 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112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

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123 预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收到所购物资时,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转销预付的赔付款项时,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13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应归本企业享有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的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二)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收取的利息。

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的利息收入,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已到付息期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溢折价”科目。 (二)按期计提债券利息时,应按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未减值贷款计息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应摊销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贷款——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溢折价”科目。

(四)发生的其他应收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取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五)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1211 应收保户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以及投资型保险业务的投资本金。预收投保人储金和投资本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保人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保户储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应收投保人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收到投保人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预收投保人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转作保户储金或投资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取的储金或投资本金。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二)收回应收代位追偿款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回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1222 应收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六)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确认分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分保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四)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应收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收分保账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