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协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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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协议

一、甲方: 铁路局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为了保证安全运输,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

率,依据铁道部《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实施细则》(铁运[2004]123号)的规定和有效的《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批准的内容,经 过轨车站代表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乙方过轨运输的车辆总数( )辆。其中:( 车) 辆;( 车) 辆;( 车) 辆。 车种车型、车号、装车局/站、卸车局/站、装运货物品类等详细内容按本协议所附《运行范围明细表》执行。

四、 过轨车辆标志:

乙方过轨车辆除铁路规定的标记外, 应在车体两侧

明显处涂打“ 企业自备车”和“到达 局 站”字样。

五、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有关

规章制度。

六、 乙方在车站办理装车时,要出示有效的《许可证》 及本协义正本。在甲方以外的铁路局装车时,要携带本协议正本和《许可证》到装车局自备车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 本协议《运行范围明细表》中的装卸车站应符合铁路营业办理限制,乙方车辆只能在该表中的装、卸车站办理装、卸车。

八、企业自备车检修。

按铁道部《企业自备铁路货车制造检修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06]73号)办理。

九、 企业自备车事故处理:

企业自备车发生事故,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十、企业自备车运杂费:

企业自备车的运杂费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协议经 铁路局自备车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生效,其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和过轨车站以及装车站各一份,跨局运输时,装、卸车铁路局各增加一份。

过轨站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

年 月 日(公章) 年 月 日(公章)

铁路局自备车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