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西南司建〔2005〕42号)含附件1-7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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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司建〔2005〕42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阶段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四章 施工图设计管理 第五章 物资供应管理 第六章 工程建设总体部署 第七章 开工报告 第八章 招投标管理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十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章 监理管理 第十二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章 HSE管理 第十四章 计划统计管理 第十五章 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六章 完工交接管理 第十七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八章 工程项目考核 第十九章 风险抵押和奖励考核 第二十章 附 则

附件一:工程分类与管理机构资质等级对应表附件二:项目管理机构申报表附件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建设总体部署编制纲要 附件四:开工报告申报表附件五:建设项目周报表格式附件六:新增天然气、原油产能配套建设情况表附件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项目风险抵押金收取比例表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现代企业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搞好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项目,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项目管理规定,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对质量、工期、投资和安全的有效控制,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项目分为前期阶段、建设阶段和竣工阶段。项目的酝酿、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初步设计的批复为前期阶段,初步设计批复后至工程进行完工交接前为建设阶段,完工交接、投产试运行、考核、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估为竣工阶段。

第三条 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是分公司地面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地面建设项目前期阶段、竣工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将分公司油气田地面井场装置、集输气站、集气管线、脱水站、增压站、污水处理站、天然气净化装置、炼油和化工装置、天然气长输管线、输配气站场、CNG站、矿建(厂、处、院、所)等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天然气销售终端市场投资项目等地面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大小、项目建设意义等方面情况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两类型。本办法涉及的“地面建设工程”属限上项目的,按本办法进行项目管理,限下项目的,由分公司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每年将根据分公司地面建设投资计划,按照项目投资大小及项目建设的重要程度将当年地面建设项目明确划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两类型,并行文下发到各二级单位。

第五条 凡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执行项目经理、副经理必须持证上岗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突出工程建设目标管理、工程建设HSE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目标。

第六条 凡分公司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第三方检测和第三方质量监督制度。

第二章 前期阶段管理

第七条 分公司规划计划处是地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的主要职能是: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参与委托初步设计,参与初步设计审查等,其具体职能包括:

(一)协助设计单位收集设计基础资料并参与审查设计确定的技术路线。

(二)参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重点对输送工艺、管道材质选择、设备选型、线路走向方案、大(中)型河流穿(跨)越位置及方式、工程投资估算、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在分公司组织的审查中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三)协助设计单位取得地方规划部门对线路走向和重要穿(跨)越方案的许可,协助设计单位完成站场、阀室的选址。

(四)参与对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重点对站场工艺、管道材质、线路走向、站场(阀室)数量、规模和间距(位置)、主要设备(包括非标设备)选型、大(中)型穿(跨)越位置和方式、特殊地段处理方式、站场总图及建筑图、公用工程建设情况、主要设备表、材料表、技术标准和概算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在分公司组织的审查中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设计工作进行跟踪管理,适时了解设计进度和质量。设计工作中各个专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的编制和深度必须达到相应阶段的要求。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项目管理机构专业必须配备齐全、人员精干。

第十条 限上项目的管理机构资质审批由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负责审查,并报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文下发。需股份公司审批的项目管理机构,由分公司预审后上报股份公司审批。限下项目由各二级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的有效期起于项目管理机构批复,止于竣工验收。在项目管理机构有效期内,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副经理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需上报地面部审批,否则,不允许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