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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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 广西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7 广西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4 广西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控制指标..........................................................................17 广西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

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15年修订)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广西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为了达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目的,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安排进入各类产业园区。

三、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五、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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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表1的规定;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经依法批准,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企业或园区其他企业职工住房的除外)。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六、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产出强度、地均税收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63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56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4300万元/公顷。

综合类产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38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28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2200万元/公顷。

外向型经济类产业园区(包括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28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23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1800万元/公顷。

(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18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15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110万元/公顷。

综合类产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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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75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65万元/公顷。

外向型经济类产业园区(包括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75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65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60万元/公顷。

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必须满足上述标准,否则不予供地。工业项目工业产出强度及地均税收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整改意见,报当地工信、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七、产业园区外工业项目参照本控制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控制标准的要求。

八、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精心规划设计、合理布局,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九、工业项目竣工验收时及投产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本控制指标中各地区的土地等别参照国土资源部最新公布的土地等别执行,工业行业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十一、本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土资源部新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冲突的,依从国土资源部规定。

附件:1.控制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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