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摘要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摘要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cf79d5e8762caaedc33d4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摘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 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者转让档案的; (五)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 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案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