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历年真题及答案(2004-2009)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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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ABE 22.BCE 23.ABE 24.BDE 25.ABCE 26.AC 27.BCD 28.ABE 29.ACDE 30.BCE

三、案例分析题 (一)

1. 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总平面布置(1)~(3)中的不妥之处及其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在临市区主干道的南侧采用1.6m高的砖砌围墙做围挡。 正确做法:施工现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现场出入口应设门卫室,场地四周必须采用封闭围挡,围挡要坚固、整洁、美观,并沿场地四周连续设置,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 (2)不妥之处:施工总承包单位决定直接利用原土便道作为施工现场主要道路。

正确做法: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3)不妥之处:一间50m2的木工加工间配置了一只灭火器。

正确做法: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机。至少应配置两只灭火器。

2. 在高压线处于塔吊覆盖范围内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塔下设防护架,并限定塔吊的旋转范围。

3. a为75;b为100;c为100。

4. 工程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本工程露台结构质量事故属于严重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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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1)工程倒塌或报废的;(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本工程严重影响露台的结构安全,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符合严重质量事故。

(二)

1. 施工总承包单位就事件1到事件3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的判定。

事件1: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不成立。理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可以顺延,但窝工费不给予补偿。

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不成立。理由:租赁的塔式起重机维修保养属于承包商自身的责任。

事件3:工期和费用索赔成立。理由: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 事件1到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工期索赔: 事件1:可索赔工期2d。 事件3:可索赔工期5d。 共计可索赔工期7d。

事件1到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费用索赔: 300工日×45元/工日=13500元

3. 事件4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获得工期顺延。

理由:合同中约定: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1d,事件4是由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停工8h,因此可以获得工期顺延。

4. 事件5中,专业分包单位对会议室墙面、地面装饰材料需要进行抽样复验。

理由: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要求复验的主要项目包括:(1)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2)人造木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3)室内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的放射性;(4)外墙陶瓷面砖吸水率。

三)

1. 本工程基坑最小降水深度应为6m,。降水宜采用喷射井点排水方法。 2. 该基坑坍塌的直接原因是采用土钉墙支护,垂直开挖。 从技术方面分析,造成基坑坍塌的主要因素有:

(1)基坑(槽)开挖坡度不够,或通过不同的土层时,没有根据土的特性分别放成不同坡度,致使边坡失稳而塌方;

(2)在有地表水、地下水作用的土层开挖时,未采取有效地降排水措施,土层湿化,内聚力降低,引起塌方;

(3)边坡顶部堆载过大,或受外力震动影响,使边坡内剪切应力增大,土体失稳而塌方;

(4)土质松软,开挖次序、方法不当而造成塌方。

3.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的要求,本基坑支护工程还应检查的项目包括:施工方案、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作业环境等。

4. 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才能避免类似基坑支护坍塌:①应采用临时性支撑加固。挖土时,土壁要求平直,挖好一层,支一层支撑。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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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开挖应尽量防止对地基土的扰动。当采用人工挖土,基坑挖好后不能立即进行下道工序时,应预留15~30cm一层土不挖,待下道工序开始再挖至设计标高。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为避免破坏基底土,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一层由人工挖掘修正。使用铲运机、推土机时,保留土层厚度为15~20cm,使用正铲、反铲或拉铲挖土时为20~30cm。③基坑开挖时,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基坑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等经常复验检查。

(四)

1.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不妥当

理由:不能把承诺垫资作为加分的条件。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工不妥当。

理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3. 事件1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不应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事件2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而本事件中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这不符合规定,况且还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公司。

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如需夜间施工的,在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证明后,才可以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4. 事件4中的错误与正确做法:

(1)错误: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 正确做法: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封挂立网进行封闭。

(2)错误: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 正确做法:使用行灯照明时,电压不得超过36V。 5. 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

理由:因为分包合同石油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6. 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合法。

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总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五)

1. 本工程计划总工期=(28+35+35+21+21)d=140d,实际总工期=(140+10+7)d=157d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否就事件1至事件4获得工期索赔的判定及其理由。 事件1可以获得工期索赔。

理由:A工作是因设计变更而停工,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且工作属于关键工作。

事件2不可以获得工期索赔。

理由:B工作是因施工质量问题返工,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事件3不可以获得工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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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E工作虽然是因建设单位工料延期而推迟施工,但E工作不是关键工作,且推迟3d未超过总时差。

3. 施工现场焊、割作业的防火要求: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的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前,不得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保温层、冷却层、隔声、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地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喊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在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4. 计算截止到第110天的合计BCWP值(见下表):

截止到第110天的合计BCWP值为2900万元。

5. 第110天的成本偏差CV=BCWP-ACWP=(2900-2510)万元=390万元。

CV值结论分析:由于成本偏差为正,说明节约成本390万元。 6. 第110天的进度偏差SV=BCWP-BCWS=(2900-3220)=-320万元。

SV值结论分析:由于进度偏差为负,说明进度延误了,落后了3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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