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制度的重新构造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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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制度的重新构造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一、他物权的概念及其历史演进

(一)关于他物权的称谓

民法通则中没有他物权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称谓,事实上,这就是他物权的另外一种拗口的、古怪的表述方法。按其基本内容看,包括的是他物权中用益物权的部分内容。民法通则为什么不用\他物权\的称谓而采用\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概念,至今未见权威的解释,在学者的论述中也未见说明。事实上这并不是没有原因的。在我看来,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原苏联民事立法思想的影响。在原苏联的民事立法中,就只承认所有权而不承认他物权。在《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和《苏俄民法典》中,都只规定所有权,不规定他物权。在我国最早的民法教科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中,基本上就是按照原苏联的民法理论体系,只承认所有权,不承认他物权。此后沿袭下来,我国民法理论总是对他物权采取回避态度。例如在最早的《法学词典》》中,根本就没有他物权的词条,待其修订再版时,虽设他物权词条,但称其为\罗马法中指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某种物权\。在权威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亦未设专门的他物权词条,在涉及他物权的4个条目中,其中有两个是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条目,一处是介绍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只有在物权条目中,介绍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在民法通则之前的民法草稿中,基本上是这种状态,如《民法草案(四稿)》,就只设有所有权的规定。

二是,\左\的思想束缚。在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左\的思想影响根深蒂固,尤以物权领域中为甚。在\左\的思想束缚下,认为物权制度不仅仅是体现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更重要的是保护和巩固不同社会的经济基础,为不同阶级的利益服务。而他物权,有的原是为维护封建剥削制度服务,而资产阶级学者强调他物权中的人对物的关系,是回避和抹杀了体现在物权中的阶级关系。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对他物权乃至物权本身,均采取小心翼翼的态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民法通则诞生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的1986年,其时中央已经确认我国的经济性质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基本法的民法,为反映商品经济运行规律,调整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中静的、动的财产关系,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他物权的立法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是还没有完全破除的\左\的思想束缚,\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作为他物权的替代概念,终于在新旧思想、新旧体制的碰撞中,应运而生。一方面,它强烈地反映了商品经济运行规律迫切要求他物权制度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它又生动地体现了\左\的思想对立法者主观心态的束缚。应当充分肯定,\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概念的提

出,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重大进步,它是我国民法他物权制度从无到有、他物权理论从无到有的标志。尽管它的称谓还不科学、不准确,它的体系还不完备、不系统,但它仍然是我国他物权制度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在今天,恢复他物权的本来面目,脱去其身上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左\的外衣,使它成为实实在在的民法概念,已经是势在必行、顺理成章的事。尽管在物权法研究上还有或多或少的\左\的干扰,但在使用他物权概念的问题上,则是民法学者的一致主张。作者主张,一是在修改民事立法时,应当以\他物权\概念取代\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

二是在教科书与理论文章中应当直呼\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他物权;从而,在立法上和理论研究上彻底抛弃这一\左\的民法概念。

(二)关于他物权的概念

研究他物权的概念,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是,他物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否为同一概念。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看法是,一方面,\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就是指他物权而言,另一方面,我国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与严格意义上的他物权还存在很大的不同,因而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他物权。对于前一方面,前文已经作了阐述,\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概念所要回避的,也是与这一概念相对应的民法物权概念,只能是也必然是他物权。之所以说它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他物权,主要是指其外延方面,尚不能完全概括他物权所应概括的全部内容。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全民所有企业经营权、相邻权。它没有完全包括他物权中主要的用益物权,更没有包括他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正确认识\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与他物权的异同,为正确界定他物权的概念确定了一定适当的出发点,这就是,研究他物权的概念,不能从\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出发,而是必须从他物权的概念出发,完整地揭示他物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按照近、现代民法观念,他物权是物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自物权即所有权相对应,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物权体系。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他物权概念的界定,没有原则的分歧,但依其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定义。

一是强调他物权是对所有权人的财产所享有的物权,认为他物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他人对所有权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认为是\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

二是强调他物权相对于所有权所具有的派生性,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认为他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即由所有权所派生出来的物权\。

三是强调他物权的限制性物权属性,认为\此等权利,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为所有权上之负担,而限制所有权,故称为限制物权。又均系在所有人之物上所设定之权利,故又称他物权\。

为他物权下一个准确、科学的定义,并非易事。上述各种对他物权概念的界定,均各有其特点,但均有不尽人意之处。

我们认为,他们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并与所有权相分离的限制性法定物权。这样一个定义,较好地概括了他物权的如下法律特征:

(1)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这是他物权与自物权的最本质区别。他物权不能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设定,因为自己所有之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支配权,勿需也不能为自己设定他物权。离开他人所有之物,他物权无从设定。

(2)他物权是派生于所有权而又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物权。他物权是所有权的派生之权,并非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它是根据对所有权所设定的债权而形成的,而且来源于所有权,因而将所有权称之为母权,而将他物权称之为子权。他物权虽然与所有权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但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权利,即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或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因而,这种物权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

(3)他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不受任何限制。他物权则属于限制物权。他物权的受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他物权受所有权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他物权只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因而仍受所有权的支配,不能完全任意行使;即使是以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为内容的他物权,也必须受所有权的支配。二是,他物权也限制所有权的行使。在所有权的客体物上又设置他物权,其结果是使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不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物权。依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的内容不同,亦即他物权的内容不同,所有权所受限制的程度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