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制度的重新构造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解析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制度的重新构造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d181b2f7375a417866f8f34

理精华,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是成功的立法,其中关于他物权的立法,在世界民法之林,堪称先进。继承中华民族古代的、近代的这些立法精华,对于重新构造我国的他物权制度,无疑具有更为简捷的借鉴意义。

(3)广泛吸收司法实务经验。

尽管建国后30多年我国在他物权立法上属于空白,但司法实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依据法理和政策,处理了大量的他物权纠纷案件,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例如典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达数十件。1987年以来,民法通则制定了不完备的他物权制度以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重新构造他物权制度,应当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吸取其成功之处,避免其局限性。

(4)认真审度我国国情。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制度在法的类型上具有明显的差别,需要按照我国的基本制度进行构造,而他物权制度则具国际化而少民族性。重新构造他物权制度,应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更注重采用国际通用的立法和惯例,使之与国际经济融合,与各国先进立法接轨。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就重新构造他物权制度而言,只要不违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且有利于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就是适合中国国情。

重新构造他物权的基本设想是:

(1)调整他物权的体系结构。

对此,应从宏观上着眼,改变他物权体系被割裂为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部分的状况,把他物权建设成为物权法的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完整的制度。最基本的工作,是把担保物权从债权法中回复到物权法中,在物权法中,构建完整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系列。同时,对用益物权应当改变\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称谓,直接以用益物权称谓;把担保物权从\债的担保\中分离出来,直接称之为担保物权。

(2)完备用益物权系统。

鉴于我国目前用益物权立法的杂乱、不完备的现状,重新构造的工作的重点是理顺用益物权的体系,完备具体的用益物权类型。

(3)调整担保物权体系。 最重要的是将抵押权与质权分开。抵押权只适用于担保物不转移占有的场合,质权则调整动产、不动产及权利转移占有的关系,设立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保留完善留置权。

(4)完善他物权的具体内容。

对他物权立法体系作如上调整以后,应当全面完善各项他物权制度的具体内容。我国目前民事立法过于强调简捷、扼要,结果使法律条文过于简略,不具有操作性,要由大量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往往造成司法解释机关越权解释,以司法解释代替立法解释乃至立法的现象。纠正这种状况的办法,就是立法具体化,详细规定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完善他物权的具体内容,应当遵此办法。

出处: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