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服务定价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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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促进金融服务的稳健发展,维护金融市场价格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的各类服务。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接受本行服务的个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金融服务对象;所称服务价格,是指本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行服务业务定价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范围包括:

(一)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二)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服务业务产品定价实行目录式管理。财务管理部负责根据经营战略、计划和业务经营情况发布价格调整公告、更新价格目录。

第二章 服务业务的定价、调整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本行服务业务定价考虑成本收益和风险补偿原则,主要采用定价方法包括:

(一)市场导向定价法。根据区域内同类业务的平均价格水平及同业竞争情况,确定服务业务价格标准,主要适用于支付结算类、代理类、担保承诺类、银行卡类、资产托管类业务; (二)成本导向定价法。根据服务业务的综合成本(业务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等),加预期目标利润,确定产品价格;现阶段本行以业务成本为主的定价主要适用于银行卡及电子银行类业务中需向外支付手续费、工本费的产品,以风险成本为主的定价主要适用于担保、承诺类业务;

(三)需求导向定价法。根据服务业务给客户带来的认知价值为基本依据确定服务业务价格标准,价格以协议价格为主,主要适用于咨询顾问类、代理类(对公部分)、交易类等业务中个性化特征明显、没有业界统一参考标准、需要单笔单议的产品,以及对本行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产品;

(四)战略导向定价法。根据本行服务业务发展战略,对于能够增强本行服务业务整体竞争力、丰富本行产品服务链条、综合效益明显,以及需在短时间内扩大规模的战略性产品,突破传统价格限制,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战略性低价或免费政策;现阶段主要适用于银行卡类、电子银行类、代理类、支付结算类业务中的部分产品。

第六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服务业务价格应及时调整: (一)各级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变更相关服务业务价格标准,本行按规定相应调整相关价格;

(二)同业通行价格标准与本行执行标准发生偏离,通过调整避免对业务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三)本行对服务业务产品加以革新改进,增加功能和服务内容,通过调整价格弥补成本、提高收益;

(四)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环境变化,对价格进行主动调整。

第七条 本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

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服务价格经相关公示、审批后,应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在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同时在本行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本行应当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

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对于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行服务项目,本行应当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本行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本行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价格管理总体情况; (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和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 (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情况、调整情况、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

(五)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

(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情况; (七)对客户反馈意见的解释说明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八)附表说明本行服务的分类、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等情况;

(九)与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