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印章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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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印章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规范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印章管理,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房地产类子公司。

3.本规定中的印章是指集团及子公司的公章、合同章、法人代表名章、董事会章和部门章。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发票专用章及各类结算专用章等)的管理按集团财务管理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4.印章由集团总裁办公室(以下简称“总裁办”)、各子公司行政部门负责管理,集团总裁办对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实施统一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督察考核等常规管理。 二、印章管理员

1.印章管理员是履行印章管理职责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印章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印章管理员。

2.印章管理员实行“AB角”制度,即在印章管理员因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较长时间时,由备选人员担任临时印章管理员,行使印章管理员的职责。

3.印章管理员平时应对临时印章管理员做好印章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培训。印章管理员对临时印章管理员的印章管理及使用承担连带责任。

4.印章管理员及临时印章管理员由各公司选报,各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门填写《印章管理员选报审批表》(附表一)后逐级上报,由集团董事长批准。子公司不得自行任命或撤换印章管理员。

5.印章管理员及临时印章管理员须在《印章管理员选报审批表》上与集团签订责任状以明确其职责,印章管理员上岗前应学习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接受总裁办开展的岗前培训。

6.印章管理员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向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门做出书面承诺,对其在担任印章管理员期间未记录于《印章使用登记簿》的用印,愿意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离任和接任的印章管理员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封面上签名交接,并注明交接日期。

三、 印章的刻制和缴销

1、严格按照《印章刻制、缴销申请表》(附表二)的要求,写明印章刻制的原因、使用范围、样式、尺寸等内容后逐级报批。

2、总裁办将经逐级审批的《印章刻制、缴销申请表》报集团董事长批准。 3、经董事长批准的印章刻制、缴销,由总裁办负责办理,并填写《印章管理档案表》(附表三)报总裁办备案。

4、各公司行政部门向集团总裁办申领有集团标记的《印章使用登记簿》(另发),印章可启用。《印章使用登记簿》由集团统一制作下发,不得使用其他文本代替,其领用实行“以旧换新”原则,使用完毕的《印章使用登记簿》应上交总裁办保管。

5.印章刻制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的,集团将严格追究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5.1未按照国家及公安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刻制印章的; 5.2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的; 5.3伪造印章的。

6.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或由于印章样式改变,印章久用致使字迹不清等原因停用印章时,应办理缴销手续,其程序为:

6.1各公司行政部门及时填写《印章刻制、缴销申请表》并逐级报批; 6.2集团总裁办将经逐级审批的《印章刻制、缴销申请表》报集团董事长核准;

6.3印章缴回总裁办封存或销毁,印章应由两人以上共同销毁。任何公司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保留废弃印章。 四、印章的保存和管理

1.公章、合同章、部门章、法人章、董事会章由印章管理员统一保管。

2.印章的用印批准人和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公章、合同章与财务印章的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3.印章管理员应注意印章的日常保养及清洁,延长印章的使用寿命,保持印迹清晰。

4.印章管理员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子上,离开或不用时必须将印章收存锁好,有条件的应存放于保险柜中,以防丢失,若丢失应立即向总裁办报告。 五、印章的使用

1.用印必须登记,除《印章使用登记簿》之外,根据用印文件的不同情况,可分别使用《印章使用申请单》(附表四)、《合同会签审批单》、《发文稿纸》等作为用印依据,经批准的用印,申请人用印时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备案,但批准人不需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签字。

2.合同用印与其他类别用印应分别登记,同一公司可登记在一本《印章使用登记簿》上,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以标签注明合同类、发文类、其它类等不同类别。

3.印章管理员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应当按照批准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审批流程、文件内容、格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对两页以上的文件原则上应加盖骑缝章。

4.印章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须由借章人员填写《印章外借申请表》(附表五),经总裁办报集团董事长核准。

一般情况下印章管理员应作为监管人与借章人员一并办理印章外借期间的用印事项,由于特殊情况印章管理员不能作为监管人时,则由公司委派一名人员作为监管人,印章由监管人保管,用印时监管人与借章人员应同时在场,对印章的使用内容予以审核。借章人员与监管人对印章外借期间的用印风险承担一切责任。

印章外借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印章管理员须督促借章人员按时归还外借的印章。

5.印章管理员对下列用印申请,应当拒绝或暂缓办理:

5.1未经批准人签字核准的; 5.2批准人越权审批的; 5.3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的; 5.4规章制度未作出规定的。

对于上述情况的用印申请,印章管理员应立即向总裁办报告。

六、使用范围及审批权限

1.红头文件用印按照集团《公文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以经公司董事长签发的发文稿纸作为用印依据。

2.合同用印按照集团《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合同会签审批单》作为用印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文件用印,审批程序与合同用印一致。

3.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行政文书用印,经法务部、法律顾问审核后,由集团副总裁核准。

4.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工商事务用印,按照集团《工商事务办理规定》的要求履行报批手续,以集团董事长签发的《企业内部工作底稿》及签署的工商登记材料作为用印依据。

5.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文件用印,由各部门分管领导核准。但对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文件由集团董事长核准:

5.1涉及对外承诺的;

5.2可能导致集团、子公司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 5.3对项目运营带来较大影响的;

5.4子公司总经理无法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的。

6.对外出具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文件用印,经法律顾问审核后逐级报批,报集团董事长核准。

7.办理银行开、销户、变更手续需用印的,按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中关于银行存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以集团董事长批准的《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变更申请表》作为用印依据。

8.对外出具财务报表(包括对外提供有关资料)需用印的,逐级报批至集团财务负责人核准。

9.工程招投标、工程结算审价等文件用印,按照集团《工程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及《成本控制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由分管领导核准。

其他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表单、工程资料的用印,按照集团工程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由分管领导核准。

10.办理人力资源工作(包括录用、退工、养老金、公积金申报等)需用印的,由人力资源部经办,由分管领导核准。涉及用印批准人自身的人力资源相关事务用印须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核准,不得自行批准用印。涉及董事会任免的人员由董事会核准,涉及集团统一任免人员由集团董事长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