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磊与颜璧的离婚协议书(附离婚协议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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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说明:本离婚协议书是一篇关于有一个小孩有两套房屋有一辆车有存款理财产品仅有债务愿意补偿对方的离婚协议书。为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本离婚协议书实例所涉身份和财产信息已做处理。在本离婚协议书的后面,附上了与本离婚协议内容基本一致的范本,欢迎下载使用,以下为离婚协议正文内容:

男方:丁磊翰,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翁源县武定路社区。 女方:颜璧恨,1991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翁源县龙石路社区。

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相恋,于2016年7月16日在广东翁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有子女丁半悦(2岁)。双方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男方丁磊翰与女方颜璧恨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及探望

1.子女丁半悦由女方颜璧恨抚养,随女方颜璧恨生活,男方丁磊翰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男方丁磊翰每月支付女方子女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18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3.女方颜璧恨应当细心照料子女,不得因泄愤等非教育目的打骂或冷落子女,不得有侮辱、放任、歧视、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不良或违法行为,否则男方丁磊翰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4.每月探望两次。为保障子女正常的学习生活,具体安排在每月双周的周六上午9点到下午6点进行探望。探望一方可带子女到自己的住所度过上述探望时间。

5.男方丁磊翰在探望期间应细心照料子女,不得因泄愤等非教育目的打骂或冷落子女,不得有侮辱、放任、歧视、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不良或违法行为,否则女方颜璧恨有权中止、取消探望权。

6.根据方便子女学习和生活的需要,女方颜璧恨有权决定是否迁移小孩户口,需要迁移小孩户口的,男方丁磊翰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7.离婚后,女方颜璧恨可以改变子女姓氏。

三、共有房产处理

1.位于武定路社区35幢7单元的房产(建筑面积88平方米,产权证号60001919),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连同室内装修、家具及设施等归女方颜璧恨所有,女方颜璧恨补偿男方丁磊翰38万元;房屋所涉剩余按揭贷款由女方颜璧恨负责偿还;具备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条件之日起3日内,男方丁磊翰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涉费用由女方颜璧恨承担。

2.位于龙石路社区7幢1单元的房产(建筑面积68平方米,产权证号60002626),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连同室内装修、家具及设施等归女方颜璧恨所有,女方颜璧恨补偿男方丁磊翰39.5万元;房屋所涉剩余按揭贷款由女方颜璧恨负责偿还;具备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条件之日起3日内,男方丁磊翰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涉费用由女方颜璧恨承担。

四、共有车辆处理

双方名下的车牌号为某LC2LD1的名爵小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该小轿车归女方颜璧恨所有,女方颜璧恨补偿男方丁磊翰5.5万元;车辆所涉剩余按揭贷款由女方颜璧恨负责偿还;具备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条件之日起3日内,男方丁磊翰协助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所涉费用由女方颜璧恨承担。

五、金融资产处理

男方丁磊翰名下没有银行存款;女方颜璧恨名下有银行存款19万元,银行存款保持不变,女方颜璧恨不用补偿男方。

六、其他资产处理

男方丁磊翰持有某某网络公司股权;女方颜璧恨持有某某销售公司股权,各自持有的股权归各自所有,互不找补。

七、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女方颜璧恨的名义向贝存借了28万元,此债务到期后由女方颜璧恨负责清偿,男方丁磊翰补偿女方14万元。

八、经济帮助及补偿

因男方丁磊翰存在过错导致双方离婚,男方丁磊翰自愿补偿女方颜璧恨35万元,以表安抚和慰藉。

九、款额合计及支付

综合本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各项补偿补助款,经合并计算,男方丁磊翰应支付女方颜璧恨人民币x万元。此款由男方丁磊翰在离婚登记办理之日起15日内向女方颜璧恨一次性付清。

十、其他约定

1.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2.离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对方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本离婚协议书生效后,任何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7万元,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按实际损失赔偿守约方。

4.双方确认除本离婚协议书提及的共同财产外,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双方没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之情形。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隐瞒、转移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额赔偿对方财产损失。伪造债务的,按伪造债务金额赔偿对方。

5.离婚后,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干涉对方的生活、工作、交往、情感,不得攻击、侮辱对方人格,尊重对方恋爱婚姻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不得向他人泄露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诋毁或损害名誉。

6.双方签订本离婚协议书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在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应自觉遵守,不得反悔、违约,不得向对方提出无理要求。

7.本离婚协议书签订后,未能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本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财产处理内容对双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8.本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前款对财产处理内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