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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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在各项工作接触和产生的秘密事项有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两类。其中企业秘密包括公司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一)国家秘密的密级分别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二)公司商业秘密是指为公司所有、且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按重要程度以及泄露后会使公司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三)工作秘密是指公司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泄露后会给工作造成被动或损害的内部事项。 (四)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管理按公司保护商业秘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确定,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等级的标准提出,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核,报国家保密局审批,通过后作为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涉及企业秘密的事项,由秘密事项产生部门和单位根据企业秘密事项等级的标准提出,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报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批、发布,并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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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必须建立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定密准确、解密及时的科学定密机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责任人是行使定密权的人员,负责公司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公司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定密责任人须经过培训,掌握定密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定密。

(一)确定国家秘密由具体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二)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级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三)确定企业秘密由具体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四)下级单位认为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报请上级单位确定。

第二十五条标密。 (一)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例如“秘密★6年”。如不标明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企业秘密标志和保密期限一般标注在文件、资料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商业秘密标注为:××商密·×年。例如“核心商密·5年”。工作秘密标注为:“内部事项”或“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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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书面形式的密件,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三)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四)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二十六条密级变更。

(一)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级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本部门、本单位涉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国家秘密密级变更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部门、单位或人员。 (三)企业秘密变更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部门、单位或人员。 第二十七条解密。

(一)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已满且无特殊规定的,即自行解密。 (二)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因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由原定密部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决定。

(三)企业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已满即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的,若公开后无损于公司的安全和利益,或公开后对公司更为有利的,应当及时解密,解密由原确定密级的部门和单位决定。

第二十八条对解密后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需严格管理,未经原定密部门或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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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司总部各企业秘密事项产生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增加新产生的企业秘密事项,对需要变更的企业秘密事项进行调整,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公司保密办统一发布执行。

第三十条各分部、公司各级单位企业秘密事项,由本单位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其批准权限是:接触绝密级事项的由本单位领导确定;接触机密级、秘密级事项的由本部门负责人确定。对于接收到的涉密文件、资料,标有知悉范围的应遵照执行。需扩大知悉范围的,首先必须征得原发文单位的同意。

第五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三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公司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或涉及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和企业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公司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或企业秘密载体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三十三条公司总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认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确定,报国家保密局确认。

各分部、公司各级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认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确定,经所属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第三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严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等保障措施,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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